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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Provis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st of Non-edible Substances that May Be Added to Food

颁布于 2024-01-1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rocessing/handling, inspection, food addi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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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 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 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 用物质名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 办公室。 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 的非食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 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管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 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 物质。 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 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 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 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 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 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 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 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 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 的新非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 费查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