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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Provisional Measure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il environment experts

颁布于 2017-06-0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Guangxi
主题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关键词
waste management, soil pollution/quality, solid waste, pollution control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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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桂环规范〔2017〕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家在土壤污染 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 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指导作用,确保土壤环境管理技术咨询工作的 公开、公平、公正,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 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8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 2—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土壤环境管理技术咨询工作,充分发挥 专家在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 理、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咨询活动的公开、 公平、公正,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 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6〕601 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土壤污 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管理(土壤 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 环境管理等)中技术咨询的专家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 家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立和管理,委托自治区环 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实行动态更 新,并每年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区内外相关单位(区 内外环境保护系统事业单位,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发 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 — 3— 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产畜牧)、水利、林业等系统企、事业 单位,其他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 位)或个人征集专家人选。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 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经遴选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护厅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专家库应覆盖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 领域。专家库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组、重 金属污染防治组、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组、化学品环境管理 组、财政投资评审组等。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 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二)学术造诣较深,熟悉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 面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最新相关领域理论和技术 动态。或熟悉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方面污染防治工作的投资概算、工程造价以 及资金审计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土壤污染防 治的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三)具备上述领域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实 践工作经验,从事有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 — 4—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客观、廉 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正常承担项目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的项目入库技术评审, 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 竣工验收的技术评审工作; (二)参与其他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 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技术咨询; (三)阅读有关评审咨询资料,了解掌握项目建设的有关内 容;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五)独立进行项目的评审咨询,提出评审咨询意见; (六)批评、检举、揭发咨询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七)获得参与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八)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 委托,为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二)公正、热情地开展评审咨询工作,对被评审咨询的相 关事项保密;不对项目承担单位、咨询单位作出与技术评审咨询 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分工与要求,独 — 5— 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咨 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积极与其他专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并争取通 过沟通与交流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技术评审咨询快速、 有序的进行; (五)凡与评审咨询项目有利益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咨 询公正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咨询工作,并主动回避; (六)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劳务报酬,不得收取项目承 担单位、咨询单位的额外费用; (七)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 不断创新; (八)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 项目评审或技术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专家所涉及的行业与专业, 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专家。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壮族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予以批评,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予以 二次批评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 查职责的; (二)参加技术评审咨询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 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与为项目咨询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 — 6— 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 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 律等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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