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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with the Rules)

文本截至 2026-09-29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类型
通知
编号
银发〔2011〕93号
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中国

在哪里阅读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 黄金市场秩序,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进行监 督和指时。

  3. 第三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 : (一 ) 提供黄金、其他贵金属现货、延期及其衍生品交易服 务 ; (二 ) 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方式 ; (三 ) 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 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 ,制定交易规则 ,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 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 ; (四 ) 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人割 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 服务 ; (五 ) 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 (六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4. 第四条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 : 3一 <!-- page 4 --> (一 )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 (二 )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 (三 ) 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 ; (四 ) 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 范办法 ; (五 ) 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大业务合作 ; (六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5.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 : (一 ) 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 (二 ) 上线新交易系统 ; (三 ) 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 (四 ) 认定标准金锭、金条及其他贵金属生产企业入库资格 ; (五 ) 认定结算清算银行资格 ; (六 ) 撤消、建立新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交人割库 ; (七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6. 第六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窜 尸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资金和保证金管理制度。 交易结算资金和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且只能用于担保合约的履 行。

  7. 第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 常开展 : (一 ) 具有完善的业务系统、网络和必备的硬件设施 ; 4 <!-- page 5 --> (二 ) 建立健全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灾难备份和交易系 统备份机制,上共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系统,确保交 易数据和通讯系统的安全 ; (三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上共有完善的风险 管理系统,定期对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 ; (四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 操作细则,并严格执行 ; (五 ) 加强对关键业务岗位的管理,关键岗位应当建立复核 制度和轮岗制度。

  8. 第八条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告 : (一 )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市场运 行报告 ; (二 ) 上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半 年度市场运行报告 ; (三 )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年 度市场运行报告 ; (四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9.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告 : (一 ) 市场交易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情况 ; (二 ) 上海黄金交易所自身工作中出现重大违规或失误行为 ; (三 ) 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发生重大纠纷 ; (四 ) 导致上海黄金交易所无法正常、全面、充分履行职责 5 <!-- page 6 --> 的其他事件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10. 第十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随 时提供市场运行、业务系统运行、各项制度及业务规则实施情况 等信息。

  11.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并 自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黄金交易所通报结果 ; 对不 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12.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13.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