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No. 82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promulgating the Ten Provis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al-Mine Gas
颁布于 2014-06-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Mineral resources
- 关键词
- coal, mining
- 类别
- energy,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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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 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 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 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 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 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 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 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 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 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 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