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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No. 77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Promulgating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ntracts

颁布于 2023-05-1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公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General
关键词
liability/compens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contracts,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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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3.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 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 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

  5.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 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1 -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 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6.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 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 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 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7.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 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 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 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 - 2 -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 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 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8.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 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 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 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 偿金的权利; - 3 -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 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 容。

  9.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 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10.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 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 同法律意识。

  11.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当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并 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采用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双方签订 的书面合同交付消费者留存,并不少于一份。 经营者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 知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 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12.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 4 -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13.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 文本。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主动公开,供社会 公众免费阅览、下载、使用。

  14. 第十四条 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 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 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15. 第十五条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 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16.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合同行政 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格式条款评 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

  17.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 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 5 -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 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 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8.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9. 第十九条 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20.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 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1.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6 -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责任。

  22.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合同行政 监督管理,不对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 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10 月 13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1 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 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 7 -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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