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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Operation rules of grain loan issued by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颁布于 2001-07-1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cereals/grains/rice, oils/oilseeds/fats, financing, offences/penalties, insp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类别
agriculture, so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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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字[2001]125号 发布日期:2001-7-16 执行日期:2001-7-16 第一章 贷款发放 第二章 贷款使用 第三章 库存监管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章 信贷制裁 第七章 贷款分析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为了切实规范粮食贷款各环节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粮食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图》见 附件 1)。 第一章 贷款发放 第一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粮食贷款,应填写《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 2,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并按所申请贷款的管理办法 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前送交开户行信贷部门。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 还须向开户行报送上年末以及最近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表等有关 财务统计资料,同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发行办理“一基三专”账户开户手续。 第二条 受理借款申请。开户行信贷部门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农发行业务范 围和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在 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的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 贷前调查。管户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资料,按申请该种类贷款所规 定的条件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条 提出调查结论。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中有 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款意向,报贷款审查人审查。对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在《承 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见附件 3)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和利 率的贷款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五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根据管户信贷员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对管户信 贷员的调查结论和贷款意向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以及符合申请贷款种类所要求的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管户信贷员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 见; (三)管户信贷员提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的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四)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方式的,其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担保资格, 所提供的抵押品和质押物是否产权明晰、易于变现和保管,保管的方式如何,变现的价值能否抵偿贷 款本息,是否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签署审查意见。贷款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并提出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 是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意向。然后将结论和意向填写在《借款申请书》或《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的 相关栏。然后将其与管户信贷员的调查资料以及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贷款审批人审批。 第七条 按权限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人按照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在《借 款申请书》的相关栏签批意见。 第八条 将贷款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由管户信贷员通知借款人办理 贷款手续,对否决的贷款申请,将《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退给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管户信贷员按批准的贷款种类、额度、方式、期限和利率,与借款人签 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根据所批准的不同贷款方式,采用不同的合同文本(见附件 4-7)。借款合同 先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并签字盖章,属担保借款合同的,还要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字盖章。 管户信贷员审查无误后,交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盖章。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按有关规定 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见附件 8)。 第十条 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在借款合同签字盖章后, 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和核准的贷款方式填写相应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以下简 称《借款借据》,见附件 9)。再交管广信贷员初审签字后,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然后由贷 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盖章后由管户信贷员将其转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批准办理承兑汇票的, 由开户行会计部门根据《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签发《银行承兑 汇票》。由管户信贷员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借款人。 第十一条 登记台账。管户信贷员根据发放贷款的类别登记有关《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 (以下简称《台账》)。 第十二条 移交有关贷款资料。管户信贷员将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以及贷前调 查的相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保管。借款借据第一联由信贷员专夹保管。 http://www.chinalawedu.com/web/192/ 第二章 贷款使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报送用款计划。借款人用款前向开户行管户信贷员报送借款计划,其中现金 计划应按 3至 5天的正常收购量编制,并在用款前 3天送达开户行。对地处边远的借款人,经开户行 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临时辅助账户,办理收购期间的收购资金存取。 第十四条 借款人支取账户资金。管户信贷员认真审查借款人报送的借款计划和现金计划,核准 借款人支取的资金额度,并填制《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支取通知单》(以下简称《收购资金支取通 知单》见附件 10),会计部门凭此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借款人从其辅助账户支取资金的,管户信贷员 应将《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交借款人,借款人凭《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到开设辅助账户的金融机 构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监督贷款使用。借款人支取收购资金贷款后,管户信贷员应及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一)监督收购。主要监督借款人收购品种、价格是否与收购计划吻合;农民是否及时领取售粮 现款;有无虚假收购凭证,所报告收购进度是否与实际相符等。 (二)监督调入。主要监督借款人调入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是否与购销合同吻合,相关费用 贷款使用是否合理,粮食调入进度,入库地点等。 第十六条 核打原始凭证。管户信贷员逐笔核打借款人收购、调入粮食的原始凭证(包括收购码 单、结算凭证、费用开支凭证等),看实际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数量、价值与实际结算的数量、价值是 否相符,并对大额收购码单进行核查,无误后将核对结果记录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见 附件 11),并签字盖章。对简易建仓贷款应核查工程进度和购建费用开支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核实入库商品。管户信贷员将《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与借款入库存保管账进 行核对,核实当期收购、调入商品入库的地点、仓号、数量、等级。无误后管户信贷员和企业保管员 共同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相关栏签字盖章,作为登记相关《台账》的凭据。 第十八条 核实结余货币资金。核实借款人在农发行的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结余存款(简易建仓 贷款核实在基本账户的存款)、在指定金融机构的收购辅助账户的结余存款和库存现金,看是否有挤 占挪用贷款问题。发现挤占挪用贷款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登记台账。对发放的贷款与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款、收购值和结 余资金核对无误后,依据《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序时登记相关《台账》。 第二十条 提出后续贷款意向。管户信贷员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发放或发放多少后续贷款的 初审意见。对需发放后续贷款的,按第一章规定程序继续操作。 第二十一条 收回铺底资金贷款。集中收购、调入结束后,管户信贷员将节余的货币资金(包括 存款和现金)及时收回贷款并登记有关《台账》。 第三章 库存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库存粮食仓单管理。收购集并、调入的粮食入库后,管户信贷员及时与借款 人签订《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见附件 12),由借款人根据库存粮油品种、性质、等 级、数量、生产年度等情况逐仓(囤)签发《库存粮油管理仓单》(见附件 13(1)-(2)),对借 款人的库存粮食实行仓单管理。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 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异地委托代储粮食的监管。对借款人异地委托代储代销的粮食,委托方开户行和借 款人应及时与代理方开户行和代理企业联系,在四方共同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异地粮棉油监管委 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 14)后,委托方开户行按照《协议》确定的粮食品种、 数量监督委托方企业粮食出库,并将出库的粮食品种、数量、单位粮食占用贷款等情况通过传真及时 发至代理方开户行,对其中跨省份的,同时抄报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代理方开户行对代存、 代储的粮食要视同本行贷款形成的粮食管理,并采取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办法。代理企业销 售、移库代存、代储的粮食,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前向其开户行报告,代理方开户行要监督代理企业将 代销的粮食销货款及时汇入委托方开户行。 第二十四条 定期核查库存。管户信贷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借款人库存情况。对执行政策好、 信用度高的借款人 5-7天核查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信用度低的,原则上 3-5天核查一次。在管 户信贷员查库的基础上,县级支行应定期(一般为每月)组织信贷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应组织信贷员 进行交叉核查,一般情况下应每年组织交叉核查一次(核查库存的方法可参考附件 22)。 第二十五条 处理粮食损失损耗。对损失损耗的粮食要按粮食的性质、品种、储存年限分别进行 登记,并查清损失损耗的原因。对属正常损耗的,按粮食库存管理规定调减库存,从借款人财务资金 账户收回处理损耗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对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从借款人今后的 费用补贴或销售利润中收回;对借款人超正常损耗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从借款人财务资金或费 用补贴中及时收回相应占用的贷款,不能及时收回贷款的,按规定实施信贷制裁。同时,管户信贷员 应根据借款人实际发生的粮食损失损耗,及时登记相关《台账》。 第二十六条 纠正查库中发现的问题。对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发现的问题,管户信贷员应及 时查明原因,如发现空库和亏库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书面通知借款人限期纠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交商品出库报告。借款人销售粮食出库前,应当填制一式两份的《粮棉油 出库报告单》(见附件 15),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交管户信贷员。 第二十八条 核查出库报告。管户信贷员接到借款人《粮棉油出库报告单》及有关资料后,应及 时核查以下内容: (一)核查出库粮食的性质 1.对拟出库的中央储备粮,应核查是否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出库的品种、数量是否与批准文 件相符,储备计划是否调减,库存轮换是否有轮库费用来源,粮食销售价差亏损补贴来源是否落实。 2.对拟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核查是否有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库的品种、数量是否与批 准文件相符,储备计划是否调减,库存轮换是否有轮库费用来源,粮食销售价差亏损补贴来源是否落 实。 3.对商品库存粮出库,主要核查出库粮食的仓号是否为商品粮储存仓号,其性质是保护价还是非 保护价粮,是正常粮还是陈化粮,是一般粮还是军供粮,是库存仓单管理的粮食还是非库存仓单管理 的粮食。 对陈化粮销售,应核查是否有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技术监督部门的 质检报告,是否有有权部门确定的销售价格批文,是否有价差补贴来源的有关文件。 对军供粮销售,应核查是否是主管部门指定的供应库点、有无军粮供应计划、是否落实价差补贴 等。 对非库存仓单管理的粮食销售,应核查粮食所有权是否归借款人,销售代储粮食是否有委托方的 销售委托书。 (二)核查粮食销售价格。主要核查借款人销售的保护价粮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顺价销售的规 定,非保护价粮是否有效益。 (三)核查结算方式。主要核查是否符合“钱货两清”结算原则,使用承兑汇察结算方式的是否 已将承兑汇票交开户行保管,承兑汇票是否真实,采用货到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是否在购销合同中 明确,购销双方是否有稳定的购销关系和信用状况等。 第二十九条 提出商品出库意见。管户信贷员将借款人出库报告的核查结果填写在《粮棉油出库 报告单》上,并明确提出销售是否顺价、监督顺价的依据等意见,在有关栏目签名和注明核查时间。 对不符合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并通知借款人。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借款人反 馈意见的,视同默许借款人粮食出库。管户信贷员对销售价格进行监督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可以实行老粮新价的计算 方法,下同)和应分摊的利息,并能使借款人获得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只要借款人认为实现了保 本销售,不应予以干预。 (二)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但不能全 部摊销借款人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应提示借款人,销售货款归行后不能获得或只能获得少量财务 资金。销货款归行后,先全额收回应收贷款,然后再收回应分摊的利息,如有剩余再分配给借款人财 务资金。 (三)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仅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和应分摊的一部分利息 时,先警告借款人没有实现顺价销售,并告诫其销售货款归行后没有可供分配的财务资金,销货款归 行后,先全额收回应收贷款,剩余的全部收回应分摊的利息,拖欠的利息将从今后的费用补贴中扣 收。 (四)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不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时,立即警告借款人违反 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借款人的降价亏本销售行为。对不听劝阻继续降价亏 本销售的,应及时反映、报告,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在销货款归行后,全额用于收回贷款本金,不 得少收贷多收息或不收贷只收息,更不能给借款人分配财务资金。 (五)对已落实价差补贴来源的粮食销售是否顺价的鉴别方法同上。但在顺价销售监督时,应将 实际销售货款与已落实的价差补贴款一并考虑,看是否实现了顺价销售,对未实现顺价销售的,按照 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陈化粮销售,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管户信贷员根据《粮食出库报告单》的有关内容,及时对借款 人的实际出库粮食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中销售以及大批量销售的,必须到现场监督出库,并将监督检 查情况登记在《粮棉油出库报告单》的“实际出库情况栏”。 第三十一条 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贷款和从销货款中应收回当期利息。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和应从 销货款中收回利息的计算借助《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见附件 16)进行。 (一)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贷款。销售收入应收贷款的计算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按该笔粮食入库时占用的贷款直接确定。对借款人因以前年度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尚未收回 的,还应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必要费用占用贷款(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16)。 2.按同品种库存粮食单位平均占用贷款计算销售收入应收贷款,(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16)。 3.借款人对库存粮食推陈储新,以新入库的粮食购进价为基础销售库存陈粮,其销售收入应收回 的贷款可以按照购进新粮占用的贷款来确定。 (二)计算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当期利息。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当期利息,根据《粮食企业 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中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每月计算一次。 第三十二条 登记《台账》。借款人粮食销售出库后,管户信贷员应根据已核实的《粮食出库报 告单》中“实际出库情况栏”的有关数据和《粮食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中销售收入应收贷 款、应收利息,及时准确登记销售台账。同时登记《库存管理仓单》中的“库存变化”栏。 第三十三条 资料存档。管户信贷员定期将贷款使用各环节的《账户资金支取通知书》、《收 购、调入凭证核对登记卡》、库存核查资料、信贷员工作日志、以及借款人《粮食出库报告单》等资 料进行整理,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三十四条 监督销售货款归行。粮食出库销售后,根据每笔货款结算方式,监督借款人将销 售货款及时回笼归行。在货款回笼时对照《出库报告单》及所附借款人销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对借款 人现款(汇)、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进行核对,看实际回笼货款、银行承兑金额与借款人销售收入是 否一致,防止借款人坐支现金和通过多头开户转移货款。 第三十五条 现款(汇)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 (一)填制《回笼销售货款分割通知单》。借款人的粮食销售货款到达开户行基本账户后,开户 行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制《企业基本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见附件 17,以下简称《到账分割通 知单》)双线以上部分,并及时交管户信贷员。 (二)分割粮食销售货款。管户信贷员在接到《到账分割通知单》后,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前对本 笔销售货款进行分割计算。 1.分割应收贷款。根据本笔粮食销售收入应收贷款确定。 2.分割应收贷款利息。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分摊的贷款利息一般采取三种办法分割,具体由各 分、支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商借款人确定。 (1)采取预计销售数量或预计销售收入的办法分摊贷款利息,具体方法见《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 割计算表》。 (2)采取贷款利息扣除法。即在收回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收贷款后,先收回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当 月贷款利息,如仍有剩余再收回当年拖欠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利息。 (3)采用移动月平均销售收入分摊法。计算方法是: 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分摊贷款利息=当年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前 12个月累计回 笼销售货款÷12)×本笔粮食销售货款 在收回本笔销售货款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后,如剩余资金较多,应与借款人商定,收回部分 已到期的建仓贷款、消化自补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部分欠息或正常贷款。据此填制《到 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报信贷负责人审查无误后转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对借款人零星、小额销售货款的分割可以采取或收贷或收息,或按比例收贷、收息,或集中分 割的办法。具体额度由省级分行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 4.对距开户行较远的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回笼销售货款辅助账户”的零星小额销售 货款,可以实行定时、定额集中上划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分割。 第三十六条 登记相关《台账》。管户信贷员根据经审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登记相关《台 账》。 第三十七条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根据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区分票 据到期后收贷收息和贴现后收贷收息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收贷收息。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交会计部门保管,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2.承兑汇票到期后,由会计部门按会计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付款方银行收款,销售货款到账 后,按实际到账金额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具体按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操作。 (二)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实得金额收贷收息。借款人销售后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农 发行进行贴现,可按实得金额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具体可参照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 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部分销售货款已回笼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情况下的收贷收息。对批量销售、销售货 款分期回笼的,对回笼的部分销售货款,先按粮食出库时计算的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全部收贷,待销售 货款全部回笼后,再按应收贷款、应分摊利息和借款人财务资金的顺序进行分割。具体操作同全额现 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 第三十九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对借款人销售粮食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 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收到预收销售货款后,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款项到账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 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 (二)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先根据借款人的《粮食出库报告 单》和粮食购销合同,核实确定粮食出库销售时间,待粮食出库后,按相应的结算方式进行分割并收 贷收息。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下粮食销售回笼货款的分割及收贷收息。 (一)陈化粮回笼销售货款的分割。 1.陈化粮应收贷款本息计算。陈化粮销售货款归行后,会计部门和管户信贷员按正常粮食销售货 款回笼操作程序操作。 2.回笼陈化粮销售货款分割顺序。首先收回本批陈化粮占用的贷款本金。如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后 有剩余,可收回陈化粮应分摊的贷款利息,并登记有关《台账》。 3.陈化粮亏损补贴到位操作。陈化粮价差补贴到达借款人基本账户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 《到账分割通知单》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按先收 回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后收回贷款利息的顺序进行分割,并登记有关《台账》。 (二)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 1.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及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的计算与正常商品粮食销货回笼款收贷收息的 计算相同。 2.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分两种情况进行。 (1)军粮供应差价补贴存款余额能够弥补军供粮食价差的情况下,由借款人填制转账支票,将实 际发生的军供粮差价补贴款足额由军粮差价补贴存款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与军供粮销售货款一并分 割。足额收回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按正常销售款登记有关《台账》。 (2)在军粮差价补贴不到位或补贴存款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弥补价差的情况下,先由借款人填制转 账支票将补贴户存款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按陈化粮亏损补贴操作程序处理并登记相关《台 账》。 (三)其他有补贴来源的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 1.对高于销售成本而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粮食,其操作与正常粮食销售的操作程序基本相同;对 既低于市场价又低于销售成本并落实亏损补贴的销售,其操作参照陈化粮销售货款分割操作程序进 行。 2.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补贴资金到位后的分割。退耕补助粮食的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其补贴资金视 同销售回笼货款,按总行有关退耕还林补贴款管理规定进行分割。 (四)中央储备粮油抛售、销售和轮库销售货款的分割,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 款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储备粮油亦同。 (五)“三无企业”粮食销售回笼货款的分割。对无银行欠息、无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无财务 挂账占用贷款的借款人,回笼销售货款按正常粮食销售回笼款计算并收回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贷款利 息。借款人要求利用销售利润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归还贷款的,应及时收回贷款。对不欠息的借款人, 分割到“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的资金不超过 3个月的应付利息总额,超过的要退回到企业财务资金 账户。 第四十一条 其他资金来源收贷收息的操作。借款人非粮食销售货款到达基本存款账户后,开户 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 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管户信贷员应查清到账资金来源、用途,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收回。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的资金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 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 双线以下部分送会计部门办理收贷手续,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二)各种粮食差价补贴款收回贷款。财政补贴或其他各种粮食价差补贴款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 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填写《到 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通知会计部门全额收回各种粮食价差占用的贷款,同时登记有关《台 账》。 (三)借款人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处理固定资产收入收回贷款。借款人清理的不合理资金和处 理固定资产收入到达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 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应在清查到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归还欠息、不合理 占用贷款或到期简易建仓贷款。借款人无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或到期简易建仓贷款时,应与借款人 协商,归还部分正常粮食贷款。然后按借款人同意归还的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到期建仓贷款或正 常粮食贷款对到账的其他来源资金进行分割,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并登记相邻台 账》,然后将《到账分割通知单》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四)借款人利息、费用补贴款到位后的收贷、收息。有关部门对借款人的各种利息、费用补贴 款到达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 信贷员在查清补贴款的性质、来源及用途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对到位利息、费用补贴款进 行分割,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五)“三无企业”用财务资金归还贷款的处理。无银行欠息、无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无其他不 合理占用贷款的借款人,要求用财务资金账户存款归还正常库存粮食占用贷款时,由管户信贷员按借 款人的要求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并在相关处注明“财务资金户还贷”字样后,送交会计部门处 理账务。 第四十二条 贷款催收。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将要到期之前,管户信 贷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送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见 附件 18),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按有关规定向 开户行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开户行按有关贷款办法规定条件审查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展期还 款协议书》(见附件 19)。担保贷款的展期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抵押、质押贷款的展期 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抵押质押手续。 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与办理原贷款的审批权限相同。对由县级支行以上分行审批的,可由 贷款审批行授权县支行审批,但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贷款法律追偿。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开户行应当在 贷款到期后的 6个月以内,按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风险的分类。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 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并轨,即正常贷款对应五级分类的正常和关注 贷款,逾期贷款对应次级贷款,呆滞贷款对应可疑贷款,呆账贷款对应损失贷款。 第四十六条 逾期贷款(次级)认定。对借款人贷款到期(包括延期后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人 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直接认定为逾期贷款,并 转入有关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附件 20,以下简称 《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情况需按规定认定为逾期贷款的,由开户行信贷员 开具《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经信贷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呆滞贷款认定。对借款人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直接认定为呆滞 贷款,并转入有关呆滞贷款科目,同时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需认定为呆 滞贷款的,由管户信贷员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贷款 形态调整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呆账贷款的认定。 (一)呆账贷款的申报。对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由借款人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 贷款管理及核销办法》(以下简称《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 http://www.chinalawedu.com/ 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minfa/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审批。呆账贷款一律由总行负责认定并审批。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对 分行上报的呆账贷款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对 经审议通过的,经总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的呆账贷款,由资产保全部门逐级下达借款人开户行。 (三)呆账贷款的调整。对经总行认定并批准的呆账贷款,管户信贷员凭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 《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贷款分类监测与分析。每月末,信贷员根据会计科目反映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按 行业、借款人性质和贷款种类进行监测和分析,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十条 贷款风险化解。根据贷款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风险化解措施。 (一)逾期与呆滞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未能偿还的逾期、呆滞贷款,开户行应根据逾期、呆滞 贷款形成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借款人签订清收计划,积极组织清收。在贷款收 回前,管户信贷员向借款人和其担保人(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按规定及时签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享受贷款挂账政策的借款人除外),由借款人、保证人签署意见,盖章后 取回留存。对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签回执、并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要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二)呆账贷款的核销。呆账贷款的核销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和规定的程 序进行。具体申报。审查、审批程序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对经总行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由信贷员根据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二联《贷款形态调整通知 单》,注明“此笔贷款已经上级行批准核销”字样,并附上级行批准核销文件,一联送交会计部门据 以处理账务,一联据以登记有关《台账》。呆账贷款核销结束后,信贷员将呆账贷款核销资料及时登 记、入档,并继续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关注和追索。 第五十一条 对借款人改制(不合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对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出售过程中农发行贷款的债权保全,应 注重以下几点: 1.审查借款人改制方案。 2.参与、监督借款人改制前的清产核资。 3.与借款人、担保人、改制后新的贷款承贷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4.将借款人出售产权、股权所得收回贷款本息。 5.与改制后新的承贷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原借据作附件),并落实贷款担保。 6.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供改制后新的承贷人据以办理产权变更、申领营业执照和销售发 票等手续。 7.对借款人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出具金融债 权保全证明文件,制止其办理产权变更、申领营业执照和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起诉。 (二)对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债权保全。 1.参与制定和审查借款人的租赁或承包方案。 2.与承包、租赁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赁。承包费用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比例和还款方式。 3.对承包、租赁双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要阻止借款人签订合同,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信贷部门得知借款人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借款人破产后,应及时向领导和上级行报告,并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破产原因等进行调查。发现 此前借款人有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损害农发行贷款权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或者在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资产保 全。 2.要求借款人及其主管部门对逃债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向地方政府汇报,请其协助纠正。 3.向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逃废债企业名单”,争取各家银行联合制裁,以 促使其纠正逃废债行为。 (二)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三)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严格监督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变现与分配。如破产财 产分配方式或分配比例明显违反有关规定,有损农发行金融债权的,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加以否决,或 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驳回的,可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复议。 (四)借款人破产终结后,应及时采取如下债权保全措施: 1.妥善处理受偿财产。对按比例受偿的现金,按规定及时入账,收回贷款本息。对法院分配给农 发行的实物,按总行以资抵债有关办法处理。对分配给农发行的债权,应落实好承贷主体,重新签订 借款合同,确定还贷时间,并办理担保手续。 2.继续追索保证担保人的责任。 3.收集借款人破产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为向上级行申报呆账贷款和申请核销呆账贷款 做好准备。 第五十三条 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以资抵债的申报、审查与审批程序,以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及 处置,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 第六章 信贷制裁 第五十四条 发现问题,提出预防措施。管户信贷员在实施对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各环节的 信贷监管过程中,发现和掌握借款人存在各种违规使用贷款的倾向时,应及时对借款人提出预防和规 避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及时警告,督促纠正、当借款人已存在违反借款合同和贷款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和 规定的行为,管户信贷员应及时对其提出警告,指出违规行为和问题的性质、以及对后果所负的责 任,责令借款人限期纠正。 http://www.chinalawedu.com/web/17800/ 第五十六条 提出制裁意见。对借款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其有关违反借款合同和贷款管理制 度、办法和规定的行为,管户信贷员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的有关 规定,及时提出加息、暂缓贷款和停止贷款等信贷制裁的意见,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制裁 通知书》(见附件 21,以下简称《信贷制裁通知书》)一式两份,明确提出制裁的原因、制裁依据、 制裁措施、纠正限期等,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五十七条 审查和核准信贷制裁。对管户信贷员提交的《信贷制裁通知书》,信贷负责人应及 时审查,并在《信贷制裁通知书》有关栏签字后,按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审批人核准签字。 第五十八条 发送制裁通知。对审批人核准同意给予借款人信贷制裁的,管户信贷员在规定的时 间内将《信贷制裁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被制裁的借款人。经借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份交 借款人留存,一份由开户行留存。管户信贷员监督借款人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复议及处理。被制裁借款人认为信贷制裁不妥,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核 准信贷制裁行的上级行提请复议。上级行在 5日内对原核准的信贷制裁进行复议,并向被制裁借款人 回复复议结果。复议期问,管户信贷员仍应按原制裁规定监督借款人执行。 第六十条 撤销制裁。借款人在限期内彻底纠正问题,管户信贷员要及时核实,并提出撤销制裁 意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告原核准人核批,经核批后通知借款人撤销信贷制裁,并登记 工作日志。 第七章 贷款分析 第六十一条 收集、整理分析资料。 (一)归纳整理分析一定时期(月、季度,半年或全年,下同)贷款封闭运行中的主要特点和问 题,信贷管理方面的典型材料、突出实例等。 (二)审核台账,编制报表。信贷员审查台账并编制月报表,保证台账及月报表的准确性。对上 报上级行的有关报表,送交本行领导或授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三)催报借款人有关财务、统计报表。督促借款人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 《库存商品明细表》等。 第六十二条 贷款投放和使用情况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投放的比较分析。将本分析期发放的贷款数额与上期和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贷款 投放额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从中分析本期贷款投放的特点和变化趋势。 (二)新购入值与新发放贷款的比较分析。利用信贷管理《台账》,分析借款人购入粮食商品的 品种、数量和入库成本,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原因,分析有无通过虚购、假码单等 手段套取收购资金贷款的问题;判断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新购入粮 食值与新发放贷款进行比较分析。对当期发放贷款与购入值存在的差额,要分析并查明原因。 (三)有关费用贷款使用情况分析。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测算分析一定时期各种费 用贷款(如用于收购费用、调入和进口费用的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情况,单位费用开支是否符 合规定,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去年同期或上期水平,并查明原因。 (四)结算资金占用分析。根据粮食调销管理台账和月报表结算资金占用情况,并与借款人会计 账务反映的结算资金占用进行比较分析,看当期结算资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增减变化的方向、数 量与借款人会计账务反映的方向、数量是否一致,如差异较大,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粮食库存、购销价格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一)根据粮食库存管理台账和借款人库存商品明细表,对期末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年度。 库存数量及库存值进行分析,看不同品种的粮食库存数量、库存值,与年初及上期末的增减变化是否 合理,对发现的购销调存不衔接问题,分析其原因。对不同品种单位库存占用贷款进行比较,分析其 上升或下降的原因。同时对库存陈化粮的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并与有关统计数字进行核对,发现问 题,分析原因。 (二)对不同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分别与上期、去年同期以及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判 断购销价格趋势以及对贷款封闭管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粮食销售情况分析。 (一)粮食销售形势分析。通过《台账》和《月报表》反映的当期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并结合当 期各品种粮食销售价格,分别与上期和同期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分析销售状况及近期走 势。 (二)粮食顺价销售情况分析。利用《台账》和《月报表》中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以及借款人有 关成本核算资料和报表进行比较,分析当期粮食顺价销售情况,进而分析判断国家粮食销售政策的执 行情况。 (三)对保护价粮食和退出保护价粮食销售情况的分析。主要通过对两种不同性质粮食的购进数 量、购进价格和销售数量与价格的分析与比较,分析保护价粮食的顺价销售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退 出保护价粮食的贷款经营情况与风险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贷款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粮食贷款的收贷收息分析。 (一)回笼货款收贷收息情况分析。主要分析当期借款人回笼销售货款是否足额收贷收息,是否 出现新的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对收贷率和利息收回车进行分析时,应将按规定方法测算的指 标与当年计划指标相比较,判断指标的实现程度;并与上期和同期进行比较,如增减变化较大,进一 步分析说明原因。 (二)财政补贴资金收贷收息情况分析。分析当期财政补贴款应补数及欠补数,对欠补较多的要 分析原因及时催补,同时对拨补到位资金的分割及从中收贷收息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三)其他来源资金收贷收息情况。分析其他来源资金中收贷收息的数额,并对其他来源资金与 上期和同期进行比较,分析其来源的途径及其合理性,如出现明显的变化应进一步分析说明。 第六十六条 借款人财务活动及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利用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 量等财务报表,分析当期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损益变动情况,并与上期和同期比较,如借款人资产、 负债和亏损增减变化较大,应分析说明原因。注意将借款人报表的有关数据与《台账》有关数据结合 起来对比分析,如发现借款人有关现金流量数据与《台账》数据差异较大,应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六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析。 (一)根据粮食贷款风险分类表和贷款管理月报表等资料,分别分析比较各类贷款的增减及所占 比例的变化情况,当期比年初、比上期的增减情况,看其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如发现异常现象,应进 一步分析说明原因。 (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增减情况。测算当期不合理占用贷款下降率,分析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 的变化,如增减变化较大,应进一步分析说明。 (三)贷款潜在风险分析。分析库存粮食成本与当前市场价格、库存陈化粮的价格损失以及借款 人各种潜亏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六十八条 形成分析材料。信贷人员通过分析,掌握当期粮食贷款运营及封闭管理情况,形成 分析报告或有关材料,分析报告一般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即:当期粮食贷款运行及管理基本情况, 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当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运行主要特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下步工作措施 及建议。 第六十九条 召开分析例会。基层行应定期(至少每旬一次)召开贷款运行及管理情况分析例 会,沟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粮食贷款运营分析材料(报告),应及时(至少每 月一次)上报上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档案的收集。月度或季度、年度终了,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将信贷人员交来的粮食收 购、储存、调销环节各种信贷资料和《粮食信贷管理台账》、《粮食贷款管理月报表》等进行整理。 对当月的各类收、发文件接收、发文登记簿进行收集。属于本行档案室存档的,要及时送交,同时复 印留存。 第七十一条 档案的分类。根据管理和使用的目的不同,对档案进行分类: (一)根据资料性质和来源划分,将整理、收集的档案分成借款合同文本类、封闭管理资料类、 借款人经营资料类和贷款管理文件类档案。 1.借款合同文本类档案。主要包括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贷款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 告、延期还款申请书、协议书和贷款催收通知书、信贷制裁通知书以及解除制裁通知书等有关贷款管 理资料。 2.借款人经营资料类档案。主要包括借款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人占地面积、仓库建筑面 积和仓容;借款人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开户行或信贷人员形成的信贷检查报告、借款 人经济活动分析等材料。 3.贷款管理资料类档案。主要包括:《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协议》、《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库 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粮食贷款管理月报表》、《粮食贷款管理台账》、《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月报表》、《建仓贷款统计季报表》等贷款封闭管理资料、临时性专项统计报表以及各类账、簿、 卡、工作日志等。 4.文件类档案。指对信贷管理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有 关经济和金融工作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总行及上级行制定的粮食信贷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 法、操作规程等。 (二)根据保管的时限、对贷款管理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可将档案分为长期(15年以上)保管资 料、中期(5-15年)保管资料和短期(5年以内)保管资料。 第七十二条 档案的装订与归档。在将档案资料分类整理的基础上,将需要保存的文件和资料去 掉文件资料中所带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资料进行裱糊,对传真文件和字迹已扩散的文件资料进行 复制。然后分类立卷归档。一般操作程序是: 一、按时间先后或资料间的密切程度,合理排列卷内文件资料。 二、编写页号及档案编目。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毛笔填写或微机打印案卷目录。然后对 文件和资料按先后顺序编号,并标明文档类别,对没有题名的拟写题名。对题名与文件资料的内容没 有内在联系的文件、资料,重新拟写题名并加括号,排在原题名之后。 三、装订、归档。将案卷目录放置卷首,与卷内文件资料一起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对需 要长期保管的卷宗还要在填写案卷封面规定内容后存档。 第七十三条 档案的保管。将装订成册的信贷档案交由综合信贷员统一存放在档案专柜内保管, 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四条 档案的使用和交接。 (一)档案的调阅。调阅人借阅一般档案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对 查阅密级档案的,须经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监督其按规定范围和时间使用。 档案管理人员要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及时登记。 (二)档案的交接。综合信贷员离职时要填写《信贷档案交接清册》,由信贷部门负责人监督办 理离职审计和工作交接,确保档案的完整。 第七十五条 档案的销毁。 (一)确定销毁的档案。将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和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筛选、鉴别,并 填列《销毁档案清单》。 (二)将《销毁档案清单》送领导审批,短期保管档案的销毁由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中、长期 保管档案的销毁由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审批。对批准销毁的档案由批准人在《销毁档案清单》上签 字。 (三)对批准销毁的档案,由经手人送至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同时在《销毁档案清单》封面上 注明实际销毁地点与时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油脂收购、调销、储备贷款管理的操作程序比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解释。

Operation rules of grain loan issued by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