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Nelum
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the Use of Water Resource Fees (2004)

颁布于 2000-05-2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Water
关键词
water abstraction, water supply, offences/penalties, taxes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0 年 5 月 29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12 月 21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 第九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 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 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 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 标准;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 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 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 20%以内的, 按征收标准的 2 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 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 3 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 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 5 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 1 年缴纳一次。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 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Measures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the Use of Water Resource Fees (2004)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