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Water Resource Fees
颁布于 2000-05-2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Xinjiang
- 主题
- Water
- 关键词
- water abstraction, water supply,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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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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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 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 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 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 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 准;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源费列 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取 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 20%以内的,按征 收标准的 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 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 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 50%以上 的,按征收标准的 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 1年缴纳 一次。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D0%C2%BD%AE%CE%AC%CE%E1%B6%FB%D7%D4%D6%CE%C7%F8%C8%CB%C3%F1%D5%FE%B8%AE 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0年 8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