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Safety Managers of Food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Enterpris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颁布于 2025-03-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中国 · Guangdong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business/industry/corporations, HACCP, monitoring, processing/handling, transport/storage, internal trade
-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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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 理,强化和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法律法 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识 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相关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 工作制度,确保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 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建立信 息化考核系统,为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应通过任命书、聘书或印发文件等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 员岗位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 安全员的基础上,在原料采购和验收,生产关键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和检 验,实验室管理等环节分别增加配备相应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鼓励下列食品经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在以下食品安全风险 关键控制环节增加配备食品安全员: (一)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服务 企业总部等企业: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备餐供餐、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 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二)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食品销售等企业:进货查验控制、贮存运输过 程控制、销售过程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 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正式员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 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 的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责任分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总监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组织拟定涵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 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 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确保各相关场所实施的管理制度均为现行有效 版本。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在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 指导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档案资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实施以 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落实本企业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 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纲,结合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本级许可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及时补考。监督抽查 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考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组织实施等依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抽查考核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日常履职、参 加监督抽查考核以及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情况、检查中发 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 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 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参照本办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 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