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ransit Goods
颁布于 2022-09-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Forestry, Cultivated plants,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General
- 关键词
-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port/storage, aquatic animals, aquatic plants, biosecurity, endangered species, genetic resources, wild fauna, wild flora, wildlife products, protection of species, biodiversity, hazardous waste, waste management
- 类别
-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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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 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 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 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 境。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 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货物;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 - 1 - 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规章 径运输的除外; (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 毒品; (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 物品; (六)外来入侵物种; (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 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 (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 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 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五条 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简 称“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过境货物 运输业务,并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
第六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 - 2 - 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规章 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 规定。 运输动物过境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路线运输。
第七条 过境动物以及其他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过 境货物,应当从指定的口岸进境。
第八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 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过境货 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过境 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 件。
第九条 过境货物运抵进境地,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方 可过境运输。依法需要检疫的,应当在检疫合格后过境运输。过 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 不得擅自抛弃。 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方可运输出境。
第十条 过境货物不得与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混拼厢式货 车或者集装箱进行运输。
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对载运过境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或者 集装箱加施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运离进境地后、运抵出境地前需要换装 - 3 - 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规章 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 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 过境货物应当在经海关指定或者同意的仓库或者场所内进 行换装作业,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具备 安全作业条件的地点进行换装作业。
第十三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的过境货物,境内运输期间需要 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一次性向进境地 海关和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以及换装手续。
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 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 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或 者短少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 续。
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 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 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境货物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 - 4 - 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规章 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过境货物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由海关实 施单项统计。
第二十条 过境货物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予以 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92 年 9 月 1 日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 11 月 26 日海关总 署令第 198 号、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 5 - 海关总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