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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es of Shaanxi provin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ultivated Land Use Tax

颁布于 2009-06-2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Shaanxi
主题
Land and soil
关键词
taxes, enforcement/compliance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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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1 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 2009 年 第 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 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 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 础上提高 50%。 第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 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 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 改变用途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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