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Nelum
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ubsidy Funds for Assisting the Impoverished People

颁布于 2018-06-1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Inner Mongolia - Nei Mongol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inspection, subsidy/incentive, poverty, social protection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 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困难群众救 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 用于补助各盟市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的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各盟市开展政府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 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各盟市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 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 果,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民政厅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及时 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 效目标,商报财政厅确认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分区域绩 效目标。各盟市要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年度执行 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 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困难群众救助任务 量、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 程度、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结余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 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情况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 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 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盟市资 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至所辖旗县(市、 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 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 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 制度。盟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后, 要会同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至所辖旗县(市、区),同 时,应将下达文件报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 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 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 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治区在下达补助资金时,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 3 本生活保障等资金统筹下拨。各盟市可结合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实际,统筹使用并下拨相关资金。 第九条 各盟市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职工工资、物价水平等情况, 按照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测算,将政府购买社 会救助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预算时,政府购买社会救 助服务资金可以从各地自行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 助专项资金之中按比例划出一部分,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 年度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 2%(例 如:编制 2018 年预算时,以 2017 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 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额为参照)。如划出部分不能满足相 关工作需求,可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补足。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 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并将作为调 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 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 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分散供养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 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集 中养育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 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4 旗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 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 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 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 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用 于支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资金,可按照法定程序购 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等两类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后 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 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 改造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 5 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 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 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5〕6 号)同时废止。

Measur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ubsidy Funds for Assisting the Impoverished People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