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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of Hebei Province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damaged cultivated land

颁布于 2017-08-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Hebei
主题
Land and soil
关键词
agricultural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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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破坏耕地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 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 毁坏。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过程中,需要对 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应指定破 坏耕地鉴定承办机构,代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破坏耕地鉴定工作。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 50 人,有条 件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 15 人。入选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且为从事土地、农业、测绘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六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含)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含)以上,并使 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的,应当申请鉴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一)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尾矿、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https://www.tuliu.com/tags/283.html https://www.tuliu.com/tags/411.html https://www.tuliu.com/tags/424.html https://www.tuliu.com/news/list-c163 https://www.tuliu.com/tags/1599.html 第八条 申请鉴定单位申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坏耕地鉴定申请书(说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鉴定地块勘测报告; (三)标注申请鉴定地块位置的 1:10000 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 (四)标注申请鉴定地块位置的 1:1000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申请鉴定地块近、远景彩色现状照片或带有拍摄日期的影像资料。 申请鉴定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参与鉴定的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破坏耕地鉴定承办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破坏耕地鉴定工作: (一)收到鉴定申请后,对提交鉴定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 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鉴定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3 名以上奇数专家成立专家鉴定小组。专家鉴定小组对申请单 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对鉴定地块进行实地勘查后,出具鉴定报告并签字; (三)对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组织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 (四)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会审纪要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自受理破坏耕地鉴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 见》。 https://www.tuliu.com/tags/326.html 案情复杂的,经鉴定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等部门函请协助进行破坏耕地程度鉴定的特 殊案件,由省厅指定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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