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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e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for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cense for Water Drawing and the Levy of Water Resource Fees

颁布于 2007-05-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Guangxi
主题
Water
关键词
water abstraction, water supply, authorization/permit, policy/planning,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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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 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 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 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 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 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 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 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力发电用水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 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均按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 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 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 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 10%至 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1 倍 加收,超 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2 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 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 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 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自治区人 民政府 1992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 号)和 1997 年 1 月 14 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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