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for the Regionalized Administration of the Equine Animal Diseases in Conghua
颁布于 2010-10-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Guangdong
- 主题
- Livestock
- 关键词
-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policy/planning, inspection, quarantine, transport/storage, vaccin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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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2018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39/post 139319.html?jump=false 1/4 返回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索 引 号:006939748/2010-0056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0-10-14 名 称: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文 号:粤府令第150号 主 题 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 150 号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预防和控制马属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缓冲区以及马属动物运输生物安全通道(以下 分别简称无疫区、缓冲区、生物安全通道)的管理,具体区划如下: (一)无疫区包括核心区和监控区,核心区为从化市良口镇热水村马术运动场周围半径5000米内的区域;监控区为除核 心区以外的从化市行政区域。 (二)缓冲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萝岗区、花都区、增城市,清远市清城区和佛冈县,韶关市新丰县,惠州市龙门县等 与从化市相邻的行政区域。 (三)生物安全通道包括从化马术运动场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所经105国道、街北高速、机场高速和从化马术运动场到 深圳皇岗口岸所经105国道、街北高速、北二环高速、广深高速的道路两侧各1200米范围内以及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为中心 请输入要搜索的文件内容 http://www.gd.gov.cn/ http://www.gd.gov.cn/gdywdt/index.html http://www.gd.gov.cn/zwgk/index.html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 http://www.gd.gov.cn/hdjl/index.html http://www.gd.gov.cn/ http://www.gd.gov.cn/bgtgkml/index.html 10/17/2018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39/post 139319.html?jump=false 2/4 周围半径1200米内的区域。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缓冲区、生物安全通道的马属动物疫病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 法。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的具体管理工作。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检疫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 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 学调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工商、林业等相关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相关区域马属动物 疫病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马属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并在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有关部门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无疫区、缓冲区、生物安全通道动物疫病防控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广州市、深圳市、韶关市、惠州市、东莞市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计划,对马属动物和猪、 牛、羊及野生动物、虫媒实施动物疫病监测、控制、净化和管理。 第六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马属动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登 记并加施标识。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马属动物应当限制在所登记的区域内饲养;如需迁离饲养区域的,其所有人应当提 前3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七条 输入无疫区的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符合无疫区有关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卫 生标准。具体卫生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制定。 第八条 向无疫区输入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照规定报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前3日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经隔离检疫合格或者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并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 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按照指定时间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 隔离检疫场所设置在缓冲区,具体位置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指定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相关路段设 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指定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检查站指示标志,标志格式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统一设计。 第十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相关疫病强制 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和加施免疫标识。 强制免疫的病种名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7/2018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39/post 139319.html?jump=false 3/4 打印本页 第十一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疫区管理的要求,按照 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清洗、消毒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第十二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 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疫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 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马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因强 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实施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引起动物应激反应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家尚未制定相关补偿标准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 府备案。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有关部门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马属动物不申报登记,或者未经检疫擅自迁离饲养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无疫区输入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迁出 无疫区或者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检疫,向无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马属动物,包括马、驴、骡等动物。 本办法所称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包括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脑髓炎(东方和西方)、马梨浆虫病、日本 脑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水泡性口炎、马流行性感冒、尼帕病、西尼罗河热、亨德拉病等动物疫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部门网站 各省区市网站 驻港澳机构网站 省政府机构网站 地级以上市网站 推荐网站 省内专业性 javascript:; http://www.gov.cn/ 10/17/2018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39/post 139319.html?jump=false 4/4 版权所有: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160号 粤ICP备05070829 网站标识码4400000131 主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 南方新闻网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网站信息 关于本网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020-83135078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service@gd.gov.cn 新媒体矩阵 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 粤省事小程序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44010402001160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58751C9AA454F26E053012819ACD379 http://www.gd.gov.cn/yw/content/post 100915.html http://www.gd.gov.cn/yw/content/post 104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