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for collection of fishery resource increase and protection fees
颁布于 1991-07-0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Beijing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enforcement/compliance, environmental fees/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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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 和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增殖保 护费)。 第三条增殖保护费年缴纳标准为: (一)在政府财政投资放养鱼种的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 的,按捕捞水产品的年总产值 20%的标准缴纳。 (二)在其他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捕捞水产品的年 总产值 5%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捕捞许可证时征收增殖保 护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五条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保护费,由市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上缴市财政,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专款专用。 增殖保护费的具体使用计划,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 定。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 199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