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Anqing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family farms (Trial)
颁布于 2013-10-1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安徽安庆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试行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Anhui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vestock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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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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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 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登记注册。 第四条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200 亩以上;从事 蔬菜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从事设施栽培的达到 25 亩以上);从事茶叶生产的, 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从事渔业生产的,养殖水域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年出栏生猪达到 500 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禽达到 50000 只以上,或年存栏蛋禽 10000 只以上;从事 特色种养业或种养结合综合性经营的,年收入达到 10 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剩余承包期或流转年限不少于 5 年; (六)家庭农场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采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标准化生产规程,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较高,农产品基本实行订单 生产,对周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家庭农场认定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程序为: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县级农业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报市农委审批; (三)市农业委员会对初审合格家庭农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认定名单并授予资格证 书。 第六条 市农业委员会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审一次,动态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委员 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登记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 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家 庭农场+有限公司”。 第九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须经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 理部门鉴证);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七)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按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申 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是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经认定和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及财政专项补助项 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农委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或省对家庭农 场认定及登记注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