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the Licens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for quarantine of forest seeds, seedlings and trees introduced by the Beijing-based units of the department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颁布于 2005-12-0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Forestry,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authorization/permit, inspection, seeds/planting material, wild fauna, qu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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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 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 可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简称引种)检疫 审批行为,维护引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引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 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引种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引种 林木种苗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实施本 项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种植地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 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引种行为,维护引种秩序。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引种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方式、有效期内申请引种,并接受监 管; (三)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用途引种; (四)被许可人是否具备有效的引种隔离试种苗圃资质; (五)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实施隔离试种; (六)被许可人引种种植地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尤其是疫情处置措施; (七)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八)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 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引种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应当在书面监督检查 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 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接受监管情况、引种试种隔离苗圃、种苗、有害生 物发生情况、疫情处置设备等进行实地查验。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 应现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还应当 出示国家林业局委托证明。 第七条 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需提供的材料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二)被许可人按通知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引种时间、数量和用途; 2、隔离试种苗圃资格审核情况; 3、引种材料隔离试种生长状况、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 4、委托监管单位监管证明材料; 5、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承办单位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引种行为实施检查。 (四)承办单位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第八条 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包括: (一)依法对被许可人引种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情况; (二)依法对被许可人引种材料隔离试种生长状态、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 隔离试种苗圃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查阅与引种相关的档案材料情况; (四)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其他资料的情况。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第九条 对每个被许可人的实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1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 于 2人。与监督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书面和实地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承办单位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 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 引种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方式,对举报的事项、内容及 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确有违法引种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公开查 阅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公众查阅的接待工作。归档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请、资质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公众查阅的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书面记录和档案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 动的不良信用公示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 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引种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 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按程序 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应当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备 案,有关材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12月 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