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ajor hazard source of dangerous goods at ports
颁布于 2021-11-0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Sea
- 关键词
- hazardous substances, harbour, inspection, registration,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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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 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 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 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 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 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 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 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 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 2 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 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 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 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 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构成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 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判定风险,确定 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构成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组 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 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 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 3 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 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 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 3 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 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 或安全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重伤,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港口重大 4 危险源级别和安全风险程度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强制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 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说明、检测、检验 结果; (七)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表、评审意 见、演练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 责人和责任机构名称; (十)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5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 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 15 日内,应将港口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 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八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 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 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 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评 估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报告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不再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予以核销,对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不予核 销。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降低本办法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 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港口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对 6 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港口经营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 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 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涉及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 经营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鼓励取得一级以上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监 测监控,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 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 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危险货物罐区应按照有关标准或相关规定配备温 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涉及可燃和有 毒有害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上述 重要参数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 等功能; 7 (二)危险货物储罐设施应按照有关标准或相关规定的 要求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三)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 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四)港口重大危险源应设置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 统;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危险货 物储存量的在线实时更新和查询功能,满足应急救援人员第 一时间查询需求。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 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 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 验结果,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 效、可靠运行。 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 度,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 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 员。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 8 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 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 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明确本单位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 操作负责人。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 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职责及联系方式应在安全风险公告 栏中写明。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 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 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 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建 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按要求向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 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 船舶驾引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 求,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 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 其完好。 9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 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满足相应的应急处置需求,应急救援队 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 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于可能产生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 源,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 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 港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 2 套以上(含 2 套)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 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 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 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 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 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和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处置 10 危险货物重大事故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 素质,应急救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 应急值班人员,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 班。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 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档 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掌握辖区内港口重 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资源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 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危 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风 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辖区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相关口岸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 建立完善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 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核 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11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 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 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等,制定完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 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专 项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分类储存危险货物的 情况,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储存、堆存等问题; (三)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港口重大危险 源自动控制等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保养情 况; (四)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 练和总结改进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以及防护、救援物资 和装备配备情况;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库区内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 业、装车作业以及承包商管理情况; (六)危险货物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和随意变更储 存介质等问题;内浮顶储罐确需浮盘落底时,制定专项制度、 办理审批手续、全过程监控等情况; 12 (七)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 和消防人员的配备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 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实行闭环管理;构成重大 隐患的,应当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 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 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 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 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同时废止。 13 附件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货物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 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 R 作为分级指标。危险货物储罐、仓库、 堆场的危险货物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二、R 的计算方法 +++= n n n Q q Q q Q q R 2 2 2 1 1 1 式中: q1,q2,…,qn —每种实际存在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货物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货物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所在港口企业作业区边界外 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 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货物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 在表 1 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其 β值按表 1 确定,未在表 1 范 围内的危险货物,其 β值按表 2 确定。 14 表 1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 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 名称 一氧化 碳 二氧 化硫 氨 环氧 乙烷 氯化 氢 溴甲 烷 氯 β 2 2 2 2 3 3 4 毒性气体 名称 硫化氢 氟化 氢 二氧 化氮 氰化 氢 碳酰 氯 磷化 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10 20 20 20 表 2 校正系数 β取值表 类别 符号 β校正系数 急性毒性 J1 4 J2 1 J3 2 J4 2 J5 1 爆炸物 W1.1 2 W1.2 2 W1.3 2 易燃气体 W2 1.5 气溶胶 W3 1 氧化性气体 W4 1 易燃液体 W5.1 1.5 W5.2 1 W5.3 1 W5.4 1 15 类别 符号 β校正系数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W6.1 1.5 W6.2 1 有机过氧化物 W7.1 1.5 W7.2 1 自燃液体和自燃固体 W8 1 氧化性固体和液体 W9.1 1 W9.2 1 易燃固体 W10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和混合物 W11 1 注:表中的类别和符号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GB 18218)确定。 四、校正系数 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所在港口企业作业区边界向外扩展 500 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 见表 3。 表 3 校正系数 α取值表 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α 100 人以上 2.0 50 人~99 人 1.5 30 人~49 人 1.2 1~29 人 1.0 16 0 人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 R 值,按表 4 确定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 的级别。 表 4 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级别和 R 值的对应关系 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 R 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