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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颁布于 2020-06-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Land and soil, Mineral resources, Sea
关键词
standards, land-use planning, management/conservation, minerals
类别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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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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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条 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 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 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 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 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3.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 当制定标准。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 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 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 求。

  4. 第四条 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 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 制性国家标准。 1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 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 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 性行业标准。 如因地方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特点,确需明确特殊技术要求 的,省级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地方标准。 鼓励在自然资源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更新迅速、市场成熟 度较高的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 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协调配套。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地方标准管理 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地方性规定制定,可参照执 行本办法中的标准制定程序。

  5. 第五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 作改革精神,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 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6. 第六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 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等 工作。 2

  7. 第七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当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依法 行政,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推动行业产业高质 量发展。

  8. 第八条 部设立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部 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业务依托单位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部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及标准体系;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 争议问题;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履职情况;指 导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化和团体标准化工作。 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担,主要包括:贯 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法规精神;起草部标准化管理制度;组 织建立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编制、实施标准化规划、 计划;承担标准报批、发布等具体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导并派员参加相关标委会、分技委 标准化活动,主要职责是:提出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需求;组织指导并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编制和审 查;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 培训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研究分析等工作。

  9. 第九条 按照专业领域设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 地理信息、珠宝玉石等有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 委会)。标委会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 3 标准化基础研究;提出本领域标准制修订建议;组织开展标准的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标准 宣传、贯彻和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开展 相关标准国际化研究;管理其下设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业 务工作;承担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 第十条 标委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 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 作。分技委接受标委会管理,主要负责向标委会提出本领域标准 制修订建议;承担标准基础研究及起草工作;承担有关标准征求 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实施情况 的评估、研究分析;开展相关标准化国际研究;配合标委会开展 其他工作任务。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跨领域技术融合等方面 有标准化需求的,可联合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11. 第十一条 标委会、分技委秘书处依托在部有关事业单位, 负责承担标委会、分技委的日常工作。依托单位将秘书处工作纳 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职岗 位、固定专职人员。

  12. 第十二条 标准化基础研究、标准的制修订、宣传、贯彻培 训、评估及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等工作以及标 委会、分技委日常运行经费等由相关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部门预算和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并优先支持。鼓励标准 4 起草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标准补助经费等。标委会、 分技委依托单位要切实做好秘书处运行经费与人员保障,秘书处 工作经费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

  13.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纳入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规 划。根据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部组织每五年编制 标准化工作规划,每年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发布实施并维 护自然资源标准体系。

  14. 第十四条 依据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自然资源部每 年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管理委员会可指定标委 会、分技委或有关单位提出计划建议。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出自 然资源计划建议。

  15. 第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经标委会或分技委初审后, 由标委会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材料 进行审查,形成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16. 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属于 国家标准计划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业标准 计划的,由部下达。

  17. 第十七条 对保障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部重大改革举措 急需的标准计划建议,应当优先立项、纳入年度增补计划并及时 完成。鼓励在部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专项中开展标准化研究,相 关技术要求应与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5

  18. 第十八条 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在两 年内完成。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申请延期一年; 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标 准计划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

  19.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一般不作 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经标委会审查后,报立项部门批准。

  20.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阶段。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成立由各利益相关 方权威技术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 编制说明,报分技委或标委会。 (二)征求意见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 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组 织向各利益相关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标准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 理,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 委或标委会。 (三)审查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将标准送审稿报经部科技 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视情况征求管理委员会意见)同意后, 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 6 意见》。视标准内容,可跨分技委或标委会邀请委员参加审查。 属强制性标准的须经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通过审查的 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 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 (四)报批阶段。标委会在收到起草单位或分技委的报批材 料后对标准修改情况、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送 部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主管司局在收到报批材料后履行部内审批,包括部内征 求意见、部外网公示报部审批等。起草单位应审慎处理上述环节 中收集到的相关意见,若需修改报批稿,应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 对修改内容作详细说明,并征求标委会意见。 经部审批通过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部发布公告,原则上不得对 经部审定发布的标准进行技术内容调整,如确需重大修改应进行 重新审查。 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地方标准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部科技 主管司局通报;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报送团体标 准的有关信息。 7

  21.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标准由发布机构负责解释。部科技主 管司局负责指导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标委会承办日常工 作。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22. 第二十二条 负责标准审查的标委会或分技委应当严格履行 标准审查程序,对审查结论负责。 对因未认真履行审查程序,造成标准内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对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予以警告,计入年度考核结论。 (一) 标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平市场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 况;(二)标准内容妨碍技术创新和进步;(三)标准内容存在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23. 第二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于实施日 期开始半年内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该工作应列入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 划。

  24.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各级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标准实施中出现 的技术问题,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 部科技主管司局或标委会反馈。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采用修 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二)需作较多修改的,列入修订计划。 8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废止。

  25.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 评估分析。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应在标准发布实施两年内完成, 并编制工作报告。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统一协调、汇集信息、定 期发布。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自然资 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6.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标委 会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27.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 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 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国际活 动,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28. 第二十八条 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或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的 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国内技术对 口单位组织对提案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和必要的论证后报部,经批 准后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29.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国际会议,需符合部外 事管理规定。组团单位负责制定参会工作预案(包括中国代表团 参团人员名单、参会议程、申报提案等材料),经部科技主管司 9 局审核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会议结束后 30 日内, 将标准化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技主管司局。

  30.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31.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土资源部 印发的《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9〕136 号), 原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 4 号)《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海规范〔2017〕10 号) 《关于加强地方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08〕 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 发〔2009〕15 号),原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管理办法》(国 测国字〔2008〕6 号)《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意 见》(国测办发〔2018〕35 号)《测绘项目中标准制修订管理 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测国土函〔2006〕142 号)《关于 加强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科 发〔2010〕4 号)自行废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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