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quality assess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颁布于 2014-11-0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Water
- 关键词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public water, waterworks,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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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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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 号)等规定, 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7月 1日至次年 6月 30日 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流域管 理机构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 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 100分。考核结果分 4个等级,分别 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 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 D 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水利部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于每年年初发布年 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 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 7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 水利部。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 核总分的 60%;选取 4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 的 40%。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 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 告。 (五)结果认定。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并于 9月底前报水利部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 A 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 D级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水利部在评 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 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要点 http://www.gov.cn/foot/site1/20141104/001e3741a56e15c2b17b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