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to Impl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Laying of 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
颁布于 1994-09-1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Energy, Sea
- 关键词
- authorization/permit,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 查、勘测、铺设、维修、保护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上铺设的通信及其它信息传递、输电用 海底电缆,统称为军用海底电缆。
第四条 总参谋部通信部是全军军用海底电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沿 海大军区、海军司令部通信部(以下简称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海区分局监督指导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军用海底电缆管 理单位协助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保护军用海底电缆的安 全,查处破坏军用海底电缆的事件。
第六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 60 天,向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 5 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 理机构审批。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 (四)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 查、勘测简明规则》的要求。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于铺设施工前 60 天将申请书及《路由调 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 5 份),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 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底电缆用途、使用材料、精确路线图和位置表、总长度、起止点; (二)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船舶; (三)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天内作出答复。批准后应发给《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 证》。
第九条 获准的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 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应及时向相关的海区分局报告。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 相关的海区分局批准。
第十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铺设完毕后 90 天内,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应填写《海底电缆注 册表》一式 4 份报送相关的海区分局备案。军用海底电缆的文件资料属于军事秘密,均按机密以上文 档保管,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改造、维修军用海底电缆,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在向相关海区分局报告的同时 进入现场作业,也可在修复后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应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报废及处理,由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后,报告国家海洋局相关海区分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打捞、切断、拆除军用海底电缆。
第十三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铺设、修理、改造、拆除,应维护海上正常秩序。 军用海底电缆的铺设、修理、改造、拆除工程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碍海上正常秩序, 并将遗留物的情况报相关的海区分局。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 2 海里或划有禁止抛锚渔捞区(港内为两 侧各 100 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渔、养殖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十五条 军用海底电缆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密级程度,确定公布的范围,商国家海洋局 对外公布。军用海底电缆的公布分为:对外公布、内部(海洋、公安、边防、港监、渔政等部门)掌握 两种情况。
第十六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的布设情况,在军用海底 电缆两侧各 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 100 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军用海缆安全的作业,应事先与军用 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商并报相关的海区分局批准。
第十七条 在军用海底电缆登陆点附近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安全范围(海缆两侧各 50 米)内爆破,钻探,堆放、设置易爆易燃物品,堆放笨重物品、垃 圾、矿渣或倾倒有酸、碱、盐的液体; (二)在陆地埋设段两侧各 5 米范围内进行建屋搭棚、围堤坝、建码头等建筑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或其他海上作业,不得对现有军用海底电缆的维修造成妨 碍;凡需迁移、交越已铺设的军用海底电缆,应与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商(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 应请示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海区分局批准,并承担迁移、交越工程引起的费用等;与军 用电缆交叉应大于 45 度角,平行最小间距应限制在 2 海里以上。
第十九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如须迁改原有设施或造成捕捞、养殖等损失,军用海底电缆 建设单位应根据损失情况作一次性赔偿。
第二十条 损毁军用海底电缆,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一)通信电路阻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破坏军用海底电缆修复费用; (三)为处理损毁所进行的调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军用海底电缆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 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军用海底电缆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时,作业海域应有明显标志。过往船舶应 予避让,擅自驶入作业海域造成作业器具损失的,应追究驶入船舶的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 规定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管辖海域内的军用海底电缆,由海南省海洋局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 理规定》和本办法实施管理,行使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