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Nelum
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the Metrologic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Quantitatively Packed Commodities

颁布于 2023-03-1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General
关键词
consumer protection, internal trade, inspection, processing/handling, packaging/labelling

在哪里阅读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 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 外。

  3.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4.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5.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 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 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6.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7.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 商品的总净含量。

  8.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 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9.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10.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 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1. 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 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12.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 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13.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 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 理变化。

  14.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 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 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 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15.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 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 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9.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 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 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 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 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 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 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 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 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 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 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21.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附件下载 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docx 2.标注字符高度.docx 3.允许短缺量.docx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标识码bm30000012 京ICP备180223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8101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Measures for the Metrologic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Quantitatively Packed Commodities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