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Chuxiong Yi Autonomous Prefecture on Ethnic Education
颁布于 2016-12-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Yunnan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education, poverty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 51 号)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25 公开目录: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 2016-12-3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实施办法》已经 2016年 9 月 21 日十一届州人民 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修订)》(以下简称民族教育条例),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 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聚 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生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 育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工。 第四条 《民族教育条例》中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行 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能。教育、发改、财政、 人社、民宗、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民族教育有关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和教育职能,动员 和组织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义务教育;统筹协调解决 行政区域内办学涉及的用地、水电、通信、交通等问题;组织开展 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少数民族在校学生人数超过在校生总数 50%以上的幼 儿园、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 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申报民族学校。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申报民族学校的,报县市教育行政部 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认定;自治 州属学校、普通高(完)中、职业高级中学申报民族学校的,报自 治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认定。 设立民族部、民族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民族学校和民族部、民族班认定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民族 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师生 安全意识和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认真组织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第七条 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寄 宿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颁布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村 小、教学点可按不低于 1:2 的班师比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后勤、安 保人员按照配备标准有缺额的,按照州定标准、学校聘用、学校使 用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核拨经费,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不列入正 式编制,不纳入编制总量管理。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需要的临 时聘用人员数量,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按 照标准具体核定。 第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报经属地 教育行政、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面向本地区通晓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择 优招聘充实“双语”教学工作,具体聘用办法,由属地教育行政、人 社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条 教师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以任何方式 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 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 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 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 用;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 服务获取回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 区、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下列优待: (一)每月按照标准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后再享受 100 元的民族教育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 自治州教育、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城区教师到上述地区学校支教 的,支教期间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教满 20 年且在岗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达合格及 以上等次的,退休时由县市教育行政、人社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州教 育行政和人社部门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州人民政 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连续从教 5 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其子女在报考自治州内 普通高(完)中时,享受当年从教所在地彝族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户口随父(或母)亲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 区、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的基础 上加 10 分,参加自治州内普通高中录取。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以外农村户口的彝 族、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伹族、景颇族、瑶 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 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崩龙族、苦聪族等少数民族考生, 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的基础上加 5 分,参加自治州内普通高 中录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民族教育 发展。 (一)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 (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 (三)自治州、县市教育费附加地方部分和土地净收益的一定 比例。 (四)民族机动金中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第十三条 对高等院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回乡自主创业的,优先 给予贷、免、扶、补等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民族学校、民族部、民族班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边 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在校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其他同 级同类学校 10%。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好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体系中的各项政策措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 每年对考入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的 500 名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 地区、贫困地区家庭困难优秀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给予 5000 元补助,补助资金自治州、县市各承担 2500 元。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表扬每 5 年组织一次,每次表扬 3 个县 市、25 个先进集体、50 名先进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给奖牌 及证书。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以村(居) 委会、社区为单位界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符合少数民族乡、少 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数 50%的行政村、 “精准扶贫”划定的 220 个贫困村之一的原则条件,提出意见,报自 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界定,每 3 年复核认 定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