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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Review of Fixed Asset Investment Projects

颁布于 2016-11-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research.laws.repealedOn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Energy
关键词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monitoring,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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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 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 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3.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 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 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 用。

  4.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 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 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5.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 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 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 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 况自行决定。

  6.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 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 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 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7.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 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 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 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 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 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8.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 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 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9.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 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0.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 行验收。

  11.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 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 督。

  12.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 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 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 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 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 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 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 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14.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 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 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15.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 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 部门申请。

  16.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7.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8.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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