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Products Entering and Exiting the Territory
颁布于 2004-05-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Cultivated plants
- 关键词
-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animal reproduc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quarantine,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animal health, animal produ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biotechnology, plant protection
- 类别
-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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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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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2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3 月 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4月 28日海关总署令第 238号《海关 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年 11月 23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3 年 3 月 9 日海关总 署令第 262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 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 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 检验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 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 行申报制度。 第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 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 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fgk/detail/id/67439.html 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fgk/detail/id/67176.html 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fgk/detail/id/67176.html 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fgk/detail/id/66345.html 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fgk/detail/id/31944.html 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 验核。 第七条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 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 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 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第八条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 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第九条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 有关批准文件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 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 检疫手续。 第三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向进境 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其出境。对改 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 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 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 第十二条 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转基 因技术应用于商业化生产的信息,按规定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作转基因项目检测, 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基因产品并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转基因产品进境要 求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确认为非转基因产品的,出具非转基因产品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除按本办法规定实施转基因项目检测和监管 外,其他检验检疫项目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转基因项目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 门的能力验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