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quarantine sites for the isolating imported animals
颁布于 1996-12-0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ivestock
- 关键词
-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quarantine, inspec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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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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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管理工作,保證我國畜牧業生產和動物在隔 離期間的安全,服務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 他動植物檢疫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是指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批准設立 的,具備必要的隔離檢疫設施和條件,專門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國家動植物檢 疫局授權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隔離場的檢疫監督和管理。目前我國有天津、北京、上 海、廣州四個隔離場。 第三條 凡需使用隔離場的單位,在動物進境前至少三個月到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辦理預 訂手續。凡需預訂天津、北京、上海、廣州四個隔離場的單位,須同時向有關口岸動植物 檢疫機關交付隔離場租用定金(以隔離場租用費的 50%計)。不能在預定的時間使用隔離 場,須重新辦理預定手續;因故取消使用預定隔離場的,應及時通知國家動植物檢疫局。 由於貨主的原因未能在預定時間使用隔離場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條 隔離場須保持隔離動物的良好條件,設施完好,畜舍及場內環境清潔衛生,並 做好滅鼠、防蚊、防蠅、防火、防盜、防毒等工作。 第五條 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的人員方可進入隔離場;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隔離 區;不准將與檢疫無關的任何動物帶入隔離場內。 第六條 隔離場使用前後,須用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指定的消毒藥,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 關的監督下徹底消毒三次,每次間隔三天。 第七條 同一隔離區內,不得同時隔離兩批以上(含兩批)的動物,隔離舍兩次使用應間隔 30 天。 第八條 動物及運輸工具須經消毒後方可進出隔離場;進入隔離場的飼草、飼料應來自 非疫區並經消毒處理;動物的包裝物和鋪墊材料須作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動物隔離期間的獸醫衛生要求: (一)飼養人員應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認可的醫院做健康檢查,證明無結核、布病等人畜 共患病,其健康檢查結果應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備案; (二)工作人員、飼養人員及經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的其他人員進出隔離區,均須消毒、淋 浴、更衣; (三)不准將生肉(包括生肉製品)、骨、皮、毛等動物產品帶入隔離場內; (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體、畜舍清潔衛生; (五)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將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不得給動物施藥、治 療; (六)對死亡動物須進行解剖,查明死因後對屍體做無害化處理;動物產下的仔畜、奶等不 得移出隔離區; (七)動物的糞便、墊料,污水及其他廢棄物須經無害化處理後方可排出隔離場; (八)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將任何物品帶進或帶出隔離區; (九)經臨床或實驗室檢驗證明或懷疑患有傳染病的動物應及時進行隔離飼養。 第十條 隔離檢疫期滿,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單證方能將動物運出隔離場;剩 餘的飼料、用過的工具等須作消毒處理後方可運出場外。 第十一條 每批動物隔離檢疫結束後,隔離場應及時將各種記錄、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 隔離場內如發生重大疫情,應迅速報告國家動植物檢疫局並封鎖隔離場地, 並立即徹底消毒,空場三個月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由於貨主使用不當而造成的隔離場設施的損壞,由貨主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農業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