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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Account for Cotton Financial Subsidy Funds

颁布于 1998-12-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Cultivated plants
关键词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crops,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类别
agriculture, so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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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财经字[1998]389 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执行日期:199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 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棉 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必须在 1999年 1月 10日前完成“棉 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并于 1999年 1月 15日前将专户帐号经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核签章 后,分别上报全国供销总社财会部和棉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执行中专户帐号如有调 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帐号。 附件 1: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 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 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 划拨监督。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负责补贴资金 专户开设、汇付。 第四条 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中开设 “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 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帐。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按上述补贴 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根据棉花财政补贴款有关拨付规定,财政部将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供销总社在中国工商银 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供销总社从基本帐户划拨到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 贴”存款专户,然后由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共同向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分 配计划,供销总社棉麻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汇付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 户。 第六条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下达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 提出对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拨付意见并上报省级供销社、 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审核后直接下达到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 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分别直接汇付到有关县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 储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所需补贴资金,由专户划 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第七条 棉花收储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归还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费用 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或企业自筹资金。县以下棉花收储企业如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贷分还办 法,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转拨有关补贴资金。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文件,必须抄送开设“棉花财政 补贴”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准确登记“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 资金收支情况及有关明细帐,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第十条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 下同),将专户资金到达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同时,有关方面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十二日 内,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如数拨出。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供销总社或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出具的汇付凭证后,必须与有关 补贴资金拨付计划核对,并在三日内(指接到汇付凭证至汇出资金的时间)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 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或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 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通知 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三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如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 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92号)的规定严肃处 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而 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将专 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五日前报 送供销总社棉麻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供销总社棉麻局审核、汇总后,于次月 7日前函送财政部经 贸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二部。月报格式附后。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取手续费、工 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专员办定期对供销社棉花收储 企业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本 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 1999年 1月 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供销总 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