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Veterinary Reference Laboratories
颁布于 2005-02-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ivestock
- 关键词
-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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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下称参考实 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考实验室由农业部指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条 参考实验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国家动物疫病防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解 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 (二)研究动物疫病诊断、预防、控制和扑灭等方面的 技术。 (三)负责对规定动物疫病作出最终诊断结论,并将诊 断结论报告农业部兽医局。 (四)负责提供规定动物疫病诊断试剂标样。 (五)负责筛选、推荐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生产所用菌 (毒)种、株,按要求及时向农业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 机构无偿提供。 (六)收集、整理、分析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信 息,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报告。 (七)负责对兽医实验室规定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进 行技术指导、培训。 2 (八)受农业部兽医局的委托对兽医实验室规定动物疫 病的诊断、监测进行校准。 第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兽医实验室有义 务向参考实验室提供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参考实验室实行所在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 制。参考实验室主任应当在全国同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 响。 参考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单位聘任,并报农业部兽医局备 案。 第六条 参考实验室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对参考实验室的发展方向、重大科研计划、 年度工作和参考实验室的管理提出建议。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参考实 验室和所在单位的专家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专家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参考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 质量管理,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参考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参考实验室提交有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学术报告,以 及向外提供与相关实验室开展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等活动取 3 得的研究成果中涉及动物疫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参考实验室未经送样单位和个人同意,不得书 面或口头发表任何与接收样本有关的信息,不得擅自将样本 用于产品开发和转让。 第十条 每年一月底前,参考实验室应当将上年度工作 情况报农业部兽医局。 第十一条 农业部兽医局定期对参考实验室进行评估。 对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不合格 的,取消参考实验室资格。 第十二条 参考实验室命名为“国家 XXX参考实验室”,英 文名称为:“National XXX Reference Laboratory”。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