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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rine fishery resources survey and exploration project fund

颁布于 2017-12-0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research.laws.repealedOn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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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 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 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 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 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 (二)远洋、近海及协定水域渔业资源调查和探捕; (三)海洋捕捞渔具管理; (四)其他涉及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的工作。 第五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 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及 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 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 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 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项目主管司局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年度 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 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对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项目主管司局应交由具 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 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 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条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 容,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资金, 应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资金,可 以资金支付文件、银行结算凭证等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司局和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司局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 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任务承担单位,建立黑名 单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 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实行明细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 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 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 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 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 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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