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Registration Special Stamps of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颁布于 1992-12-2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and and soil
- 关键词
- land tenure, ownership, certification, registr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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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一、为统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规格、制发、使用和管 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专用章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人民政府公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专用章为圆形,尺度与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一致。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 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其中“×××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土地登记专用章”在下 部自左而右直行。 四、专用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印章,可并刊汉文和当地 通用的民族文字。 五、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应严格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 必须取得人民政府的委托书才能刻制。 六、专用章制发后,由人民政府授权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 面积准确”标准的,送政府主管领导或经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 加盖专用章,然后填写土地登记卡(簿),确定土地权属;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经审核无 误后在证书相应位置加盖专用章。 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专用章如需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其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