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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Safety Credit Information

颁布于 2016-08-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onitor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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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 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 地,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 8月 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 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 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 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 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 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 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 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 息。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 目和检测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 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 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 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 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 息。 如需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数据系统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负责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 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 6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 使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 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按总局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 时更正或撤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 异议申请后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并在核实后 2个工 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 门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 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 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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