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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Financial Special Funds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颁布于 2017-09-0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poverty,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monitoring, inspection,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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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 附件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 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 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 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 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 2 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有关信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上年度 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 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 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 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 等。 (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 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 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3 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成效(只适用于 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 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 等。 (五)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 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 持总体稳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 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 整。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财政 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 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以下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 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 价。 第九条 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 1月 15日前,将 上一年度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 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 贫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省进行实地抽 查。各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 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 4 分。 第十条 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 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东部省总得分按比例 折算)。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 <80 分)、不及格(<60 分)。 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 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 一。 第十二条 各省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 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 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 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 案。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 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 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 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原《财 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财农〔2008〕91 号)同时废 5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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