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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Measures for assessment of the work to ensure the payment of wages for migrant workers

颁布于 2017-12-0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research.laws.repealedOn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rural employment, inspection, social protection, labour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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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2月 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 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 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 2017 年 到 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 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 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 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 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 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 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 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 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 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形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分,考核结果分为 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 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 三名的; 2.发生 5 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5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 2 起及以上 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 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 A、C级以外的为 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 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 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 A 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 C 级 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 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 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 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