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Hearing Cases involving Disputes over Mining Rights
颁布于 2017-06-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Mineral resources
- 关键词
- minerals, exploration, management/conservation, taxes, authorization/permit, access right, oil, natural gas, court/tribunal
- 类别
-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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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 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 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 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 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4342.html 1/4 11/17/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 认定合同无效。
第六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 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 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 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后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在办理报批手续前请求受 让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转让人将同一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矿 业权人将被兼并重组等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款及 利息,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或者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 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矿业权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经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 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矿业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中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条款适用本解释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 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 前款规定的登记。
第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 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4342.html 2/4 11/17/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矿业权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被兼并重组或者矿床被压覆等原因导致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抵押权人 请求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款项优先受偿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 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九条 因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开采范围重复或 者界限不清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二十条 因他人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 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探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返还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及收益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 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 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 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责任编辑:韩绪光 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两高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 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 习近平:新时代的领路人 各级法院要全面学习深刻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 会党的十九大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中国法院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网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 中央国家机关理论武装在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3036号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4342.html 3/4 11/17/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4342.html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