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um Measures of Henan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and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颁布于 2014-06-1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Henan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comparative analysi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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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农经管〔2014〕16 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向正规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 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 号)精神, 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 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 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等标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省农业厅负责省示范家庭农场 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省辖市、直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工商注册登记 时间不少于 1 年,从事专业生产 2 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当地农村户籍、或回乡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领办、创办的在工商部 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 2 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实 行财务核算管理。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80%以上。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 5 年, 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 200 亩以上,设施蔬 菜(含瓜果,下同)在 50 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 100 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 生猪年出栏 500-5000 头,奶牛常年存栏 50-300 头,牛年出栏 200-500 头,羊年出栏 500-3000 只,蛋鸡 常年存栏 10000-50000 只,肉鸡年出栏 50000-100000 只。对于申请家庭其他种养类按照当地县级农 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各项 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 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 养殖登记备案。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 农民人均纯收入 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4.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6.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7.省辖市、直管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局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报上级农业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辖市、直管县农业局统一报 省农业厅,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河南农业信息 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九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应在认定监测当年的 9 月底前按照省厅下达的计划数,将初审后符 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和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于 11 月底前,按照择优原则,完 成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检 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获得国家、省家庭农场发展的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农场资格,4 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 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