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Yanchi coun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颁布于 2013-05-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盐池县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Ningxia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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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家 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3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盐池县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 0 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盐池县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总目标,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组 织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生态化的发展要求,以培育家庭农(牧)场为抓手,努力创新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发展模 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实现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 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 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增强农村发 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10 号)文件精神及《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指,以本县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 织单位,承租本村 5 户以上一定数量的耕地、林地、草原、圈棚,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 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符合本县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完成家庭农场建设计划,并经申报认定 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县农经部门是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家庭农场登记机关,具体工作的 开展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 1、有相对规范的名称:如:“XXX 县(市、区)XXX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名称选取,可按照所从事的农业产业类 别分别称为: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家庭园林场、家庭林场、家庭农牧场。 家庭农场名称选取,要尽量同拟注册的商标和拟打造的品牌名称结合。 2、按照生产经营农业产业类型,其土地流转经营、圈棚等使用合同签订不低于 5 年,种植和饲养规模分别达到: (一)粮食农场(含土豆农场):粮食作物、马铃薯种植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含 500 亩,下同); (二)特产农场:油料、小杂粮、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达到 300 亩以上; (三)瓜菜农场:种植面积达到 300 亩以上,设施瓜菜种植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 (四)家庭奶牛场:奶牛存栏达到 100 头以上; (五)家庭肉牛场:年出栏 200 头或存栏 100 头以上; (六)家庭养羊场:年出栏 1000 只或存栏 500 只以上; (七)家庭养猪场:年出栏 1000 头或存栏 300 头以上; (八)家禽养鸡场:蛋鸡存栏 5000 只、肉鸡出栏 1 万只以上; (九)家庭特禽养殖场:鹅、鸭、鹑、鸽等特禽养殖存栏达到 2000 只以上; (十)家庭鱼场:主导鱼类品种养殖水面达到 50 亩以上; (十一)家庭农牧场:承包草原 2000 亩以上,并抚育保护、补植补造,得到合理利用;饲料作物及牧草种植面积达 到 200 亩、收割面积达到 500亩以上,家畜存栏量达到 300只羊单位以上; (十二)家庭园林场或家庭林场:经果林、苗木花卉种植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生态林、用材林种植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现有林地 1000 亩,并进行抚育保护。 3、家庭农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牧、渔、园林)业规模经营的经历, 熟悉农(牧、渔、园林)业生产经营过程。 4、家庭农场应配置有一定数量的大中型农机具、机库、粮仓、晒场、草料场、棚圈、厂房等基础设施或者依托农民 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明确,有自主经营的主导产业或产品(符合本县农业产业 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和品牌产品。 5、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达到 9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 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6、申请设立家庭农场,应当由家庭成员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本情况:名称、住所、出资总额、生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同; (三)两年以上从事农(牧、渔、园林)业规模经营经历的证明或说明; (四)拥有大中型农机具、机库、粮仓、晒场、草料场、棚圈、厂房等基础设施明细表。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家庭农场,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先由所在乡政府进行基本条件初审, 符合条件后的报县农经部门。县农经部门组织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送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能够当场审核的,应予当场审核;资料不齐备不规范的,应当场说明补充或规范事项,完善后再行送审;需要 现场实地查看的,审核机关组织人员现场实地查看,达到盐池县家庭农场评分标准(附后)60 分以上的,不定期给 予认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县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严格认定、动态管理、奖优淘劣的原则。 第七条 家庭农场每年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认定,每年新增总数不超过 100 家,对已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 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上报材料: 1、家庭农场工作和运行情况总结; 2、能够证明家庭农场经营状况的相关表册及材料; 3、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牌匾)复印件; 第九条 被认定家庭农场的负责人于考核年度向农经站提出申请,农经站负责对申请考核单位的提交材料和实际运 行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依据评分标准,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县农经站组织监察、财政、农牧、林业、水利等专家评审组,对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按照盐池县家庭农 场评分表(附后)进行打分,分值达到 80 分以上的,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 县农经站将审查年度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和专家组评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 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继续享受县级家庭农场称号,经考核家庭农场已不符合原认定标准的,依照家 庭农场认定标准,取消其认定。 被取消认定的家庭农场,自取消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申请重新认定,满 1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家庭农场,依据县级农经部门认定文件,按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积极注册登记。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或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相关支农补贴, 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1 号)和《盐池县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党发[2013]24 号)文 件相关政策,优先申报县、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被市、区级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县政府财政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未被认定或考核不合格的家庭农场,不得以家庭农场名义,申报任何相关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家庭农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1 年内,向家庭农场主管部门申请,予以认 定,愈期申请的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家庭农场过渡期试用办法,盐池县农经站负有对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权,施行中有关未尽内容和 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应以国务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 1 盐池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序号 分 值 评分标准 得 分 基 本 条 件 与 分 值 8 家庭农场发起人,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牧、渔、园林)业规模 经营的经历,熟悉农(牧、渔、园林)业生产经营过程。 5 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16 应配置有一定数量的大中型农机具、机库、粮仓、晒场、草料场、棚圈、厂房等基础 设施或者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公司得 8 分;生产经营范围明 确,有自主经营的主导产业或产品(符合本县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 划),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和品牌产品得 8 分。 30 种植和饲养规模分别达到: (一)粮食农场(含土豆农场):粮食作物、马铃薯种植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 (二)特产农场:油料、小杂粮、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达到 300 亩以上; (三)瓜菜农场:种植面积达到 300 亩以上,设施瓜菜种植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 (四)家庭奶牛场:奶牛存栏达到 100 头以上; (五)家庭肉牛场:年出栏 200 头或存栏 100 头以上; (六)家庭养羊场:年出栏 1000 只或存栏 500 只以上; (七)家庭养猪场:年出栏 1000 头或存栏 300 头以上; (八)家禽养鸡场:蛋鸡存栏 5000 只、肉鸡出栏 1 万只以上; (九)家庭特禽养殖场:鹅、鸭、鸽等特禽养殖存栏达到 2000 只以上; (十)家庭鱼场:主导鱼类品种养殖水面达到 50 亩以上; (十一)家庭农牧场:承包草原 2000 亩以上,并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饲料作物及 牧草种植面积达到 200 亩以上,家畜存栏量达到 300 个羊单位以上; (十二)家庭园林场或家庭林场:经果林、苗木花卉种植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生态 林、用材林种植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 达到单一标准的得 20 分;每达到产业链的一项产业标准的加 5 分,总分不超过 30 分。 10 土地流转经营、圈棚等使用合同签订不低于 5 年得 6 分;被流转人确实从事与流转不 相关的产业得 4 分。 8 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达到 90%以 上的得 3 分,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20%以上的 得 3 分,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得 2 分。 示范条件与 分值 13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有本农场《章程》、有工商部门核准的家庭农场主要成员或 股东花名册得 1 分。 (二)办理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档案健全得 1 分。 (三)有办公场所、牌子、名称规范得 3 分。 (四)负责人明确,职责清晰,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股份合作制农场治理结 附件 2 盐池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乡(镇) 单位:亩、头、只、万元 家庭农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从业人数 籍贯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生产规模 其中连片面积 年产值 纯 收 入 申报类型 主要产品 基 本 经 营 情 况 (可另附纸) 乡镇审 核意见 盖章 县农经站 认定意见 盖章 构完善,得 4 分, (五)经营状况正常,得 2 分,有生产经营台账,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或会计委托代理 服务,上报会计报表,得 2 分。 10 每年盈利 10 万元以上得 5 分,20 万元以上得 8 分,30 万元以上得 10 分。 合计 10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