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Wuxi City on accreditation of family farms
颁布于 2013-11-1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江苏省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Jiangsu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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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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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锡委农发〔2013〕43 号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委 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按照省农委《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 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无锡市域范围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 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认定条件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年满 18 周岁,并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具有所在市(县)、区的农村户籍; 2、在本地具有 3 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对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贡献较大并经所在市(县)区农 村工作部门认可的农业从业人员。 (二)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 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 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三)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既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 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 5 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 地二轮承包期限。 (四)家庭农场类别和应达到的规模: 1、种植类家庭农场。种植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种植蔬菜、瓜类、苗木花卉、 优质林果等的家庭农场,露天种植 30 亩以上,设施栽培 20亩以上;其他特种种植认定可参照上述规模。 2、养殖类家庭农场。发展特色水产的家庭农场,水面养殖面积 50 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家庭农场,猪、羊 等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禽年出栏 20000 羽以上,蛋禽存栏 5000 羽以上,奶牛存栏 50 头以上,各市(县)、区可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畜牧养殖面积和设施的认定条件; 其他特种养殖认定可参照上述畜牧养殖规模。 3、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主要产业规模达到种植类或养殖类家庭农场标准下限的 70%以上。 4、休闲农业类家庭农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家庭为单位发展休闲农业的家庭农场,土地经 营面积 100 亩以上。 (五)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 材料: 1、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二)初审。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 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三)复审。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 工作部门。 (四)认定。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 颁发《无锡市家庭农场证书》。 (五)备案。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四、其他 (一)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家庭农场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具有申报无锡市级以上 示范家庭农场的资格。 (二)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愿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 (三)各级农村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认定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 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家庭农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本办法由中共无锡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0 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