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Liangzhong city on family farm registration
颁布于 2014-06-1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阆中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Sichuan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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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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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阆中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国际现代农业发展的通行 做法。为加快推进全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 经发〔2014〕1 号)及省、南充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阆中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现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17 日 阆中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登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阆中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阆中市范围内设立家庭农场,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 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申请注册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为 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取得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资格或从 事相应种养殖业 3 年以上的阆中市农村居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2.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 2 人; 3.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 5 年; 4.家庭农场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 80%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 80%以上; 5.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标准见下表: 类 别 规 模 粮油类 50 亩以上 果树类 50 亩以上 蔬菜类 30 亩以上 食用菌 5 万袋以上 中药材 50 亩以上 茶叶 50 亩以上 蚕桑 种桑 20 亩以上或年饲养 30 张蚕种以上 水产养殖 50 亩以上 特种水产养殖 20 亩以上 生猪、羊 年出栏 500 头以上 肉牛(兔) 年出栏 50 头(2000 只)以上 特种种养业 20 亩以上 家禽 年出栏 5000 羽以上或年产禽蛋 10 万枚以上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依法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第五条 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 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类型。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 时备案。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是农村家庭成员;2 户以上农户自愿联合,可 以组建合伙或有限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请为个体工商户的,在辖区工商所办理登记;家庭农场申请为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家庭农场,应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其名称中应当使用"家庭农 场"字样。 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类型设立家庭农场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 以合伙企业类型设立家庭农场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依次组成; 以有限责任公司类型设立家庭农场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 司"依次组成。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为经营者所在行政村的家庭住址,也可以为其主要经营 活动所在地,登记时,并提交使用证明文件;若无法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的,可以持乡镇、 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家庭农场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行业,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申 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小类核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一般程序:经营者(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市工商局申请名 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后,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所在村(居)、乡镇(街道)、业务主 管单位和市农牧业局申报《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申报表"在向市工商局核名时领取)。 符合家庭农场登记条件的,经营者(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市工商局提交市农牧业局等部 门加具意见的《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所需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登记类型的不同,分别按《个体工商户 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提交。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开展行政指 导、政策咨询、表格发放和材料审核等;同时,要加强与市农牧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通报 取得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信息,以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服务,积极引导其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依次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 印章、向质检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向银行申请 开设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以后国家或省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