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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Interim Measures of Junan county of Shandong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amily farms

颁布于 2014-01-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Shandong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policy/planning,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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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莒南县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暂 行)》 的 通 知 办字【2014】4 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 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莒南县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 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莒南县委办公室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 日 莒南县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暂行) (2014 年 1 月 1 日发布施行) 为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工作,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临沂市家庭农 场认定暂行标准》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 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农场管理,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 变,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 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 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 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 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 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 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由县农业局负责,注册登记 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局、县工商 局依据职能分别负责。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标准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3、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 中连片。具体标准由县农业部门制定(见附件); 5、土地租期或承包期 5 年以上(包括 5 年)。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1、家庭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 公示材料等; 4、家庭农场出资清单; 5、家庭农场发展规划、章程;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六条 主要是对家庭农场申报涉及的土地经营规模 及种植养殖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乡镇(街道)经管站负责 对辖区内申报家庭农场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合格的十个工 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 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家庭农场复审, 审查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负责审 查认定,审查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报告。 第五章 登 记 第七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 记试行办法》(鲁工商个规字〔2013〕153 号)、《临沂 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标准》(临农经管字〔2013〕8 号) 的规定,办理家庭农场登记手续。材料齐全并经认定的, 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登记材 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或林地的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登记前 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 印件;在未取得批准前,可先行办理筹建登记。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 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形式登记的家 庭农场设立登记按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第九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 内,向县农业局备案。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条 县农业局要搞好家庭农场的指导管理与服务 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登记的家庭农场依法进行监督 管理,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家庭农场规范经营,对其违法 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指导 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十二条 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发展现代营销。 第十三条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 休闲农业、生态农业。 第十四条 指导家庭农场搞好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各 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及时填报各种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经认定并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按照县 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凡经认定、注册登记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家 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 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七条 把家庭农场的主营产品列入农业政策性保 险试点范围,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家庭农场参加 农业保险。 第十八条 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纳 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阳光培训的范围,优 先安排家庭农场主和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到外地学习 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 购置补贴。 第二十条 对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 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 生产用地,但建筑物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十一条 家庭农场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 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库房等农业生产配 套设施的,其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 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 按生产面积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设施农用地,优先予以办 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并对选出 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补。 第二十三条 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 审定一次。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和质量安全事故、业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 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引发纠纷的家庭农场,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莒南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附件: 莒南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渔 业 类别 土地面 积(亩) 土地租期 (年) 类别 经营规 模 土地面积/ 租期 (亩/年) 类别 经营面积 (亩) 租期 (年) 粮油生产 50 5 猪(头/年出 栏) 200 4/5 池塘 养殖 30 5 果业 生产 干果 100 20 牛 肉牛(头/ 年出栏) 50 4/5 工厂 化养 殖 1000 (平方 米) 5 水果 50 20 奶牛(头/ 年存栏) 20 4/5 水库 养殖 300 5 茶叶种植 50 20 羊(只/年出 栏) 200 4/5 休闲 池塘 20 5 蔬菜 生产 大田 30 5 兔 兔(只/年 出栏) 200 4/5 休闲 水库 100 5 保护 地 10 5 毛兔(只/ 年存栏) 500 4/5 中药材生 产 30 10 特种养殖(只/ 年出栏) 500 4/5 苗木生产 100 10 鸡、鸭(羽/年 出栏) 5000 4/5 花卉种植 20 10 鹅(只/年出 栏) 1000 4/5 蛋鸡(只/年存 栏) 2000 4/5 注: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以其主业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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