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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Interim Measures of Jingmen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family farms

颁布于 2013-05-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Hubei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titu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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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湖北省荆门市工商局中共荆门市委农办关于印发《荆门市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工商[2013]36 号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各分局,各协(学)会,各县(市、区)农办、经管局,漳河新区农办、经管局,屈家岭管理 区农水局: 《荆门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 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发[2013]1 号文件有关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为了积极发展家庭农场,明确家庭农场 的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程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 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经家庭农场申请人申请,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主应具有区域内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 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 到 100 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 15 亩以 上;从事水产养殖的,精养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 500 头以上;养牛年出栏 100 头 以上;养羊年出栏 300 只以上;肉禽年出栏 50000 只以上;蛋禽年存栏 5000 羽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 年收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总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年收入 30 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 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家庭农场经营场所(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自主 确定。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 产、销售、加工,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 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家庭农场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先到食品卫生、 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家庭农场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不同类型,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申请人申请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属承包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留存复印件;属流转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家庭农场认定、注册登记、年检审等,有关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可以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同级工商部门与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互通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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