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Jiangshan city on family farm registration
颁布于 2013-04-1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江山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Zhejiang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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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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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的通知 江工商注册【2013】19 号 各工商所(分局),农业局局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农技站: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登记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江 山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 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江山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 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申请注册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江山市户籍,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 2 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 80%以上。 3.有本户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期限 5 年以上的江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格式合同或合法有效的林地、水域承包合同。 4.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附件下载) 第四条 申请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管理用房无违法违规)使用证明; 4.经乡镇(街道)、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过的江山市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办理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五条 家庭农场登记的企业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由区划+字号+家庭农场组成。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申请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 外)。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核定,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 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 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 务等。 第九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 地址),凭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局、农业局窗口和各工商所(分局)、乡镇(街道)农业服务 机构要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为家庭农场登记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 询,协调解决家庭农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工商部门对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的实行当场办理,为家庭 农场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市农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