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Hefei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orestry farms
颁布于 2013-03-1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Forestry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ng,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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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合农〔2013〕53 号 各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林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1 号文件和省委 1 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 制创新,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管理,我委制订了《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2013 年 3 月 18 日 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1 号文件和省委 1 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 制创新,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本县(市、区)以农户家庭(一般为夫妻二 人,个别为父子或者父女等二、三人)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 牧、渔等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 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 亏和科学管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 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 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家庭农场。 二、认定原则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公信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三、认定标准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 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 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 (一)基础建设“四有”标准。 1、有规模。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 300 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 果,下同)在 70 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 200 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在 1000 头以上,羊年出栏在 50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 50 头以上,家禽年出栏 10 万羽 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 100 亩以上;经果林业:葡萄、苗木花卉、 茶叶等在 200 亩以上;特种种养业在 100 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 200 亩以上。土地流转年限 5 年以上。 2、有标牌。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家 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 2 人。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 上墙公布。 3、有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4、有配套。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 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生产过程五化标准。 1、生产订单化。产品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2、管理科学化。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形成记录档案。 3、营销网络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 4、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有 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 5、产品品牌化。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打造“一场一品”。 (三)经营效益“三效益”标准。 1、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 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20%以上。 2、社会效益。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 收。 3、生态效益。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 持续性。 (四)不予认定的情形。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 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四、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 请。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 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委,并附审核 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由市农委按照认定标准,组织验收组,对申报家庭农场进行 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经市农委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将在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 市农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须盖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四)会计报表; (五)家庭农场年度总结; (六)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 (七)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 六、日常管理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凡被认定的 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在年审时达不到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 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年审复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申报及 认定程序进行。 七、直接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情形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 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 报。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示范性家 庭农场资格。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 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 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 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八、政策扶持 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数量和奖励 标准另行制订。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