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Total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Rare Earth Mining and Rare Earth Smelting and Separation
颁布于 2025-07-2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Mineral resources
- 关键词
- management/conservation, minerals, explor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nvironmental planning, offences/penalties, policy/planning, standards,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mining, inspection
- 类别
-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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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开采,是指将氟碳铈矿、离子型稀 土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进行采选,生成稀土矿产品的 生产过程。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是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 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第三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 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 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 控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稀土产 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 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 院批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 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开采企业 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统称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 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总量 控制指标下达情况通报稀土生产企业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 离。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除依据前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 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八条 稀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 责。
第九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 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 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生产企业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
第十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 流向信息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 溯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 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网络 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障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 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涉企行政检 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精准高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 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第十三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 作人员在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 年 6 月 13 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 号)同时废止。 - 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