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ecovery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
颁布于 2018-01-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Energy,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关键词
- inspection, transport/storage,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hazardous waste, research, waste disposal, waste management,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recycling/reuse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6/content_5268875.htm 1/5 2/26/2018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第五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 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 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 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 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 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 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 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 车相关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 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 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 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 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 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 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 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 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 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 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 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6/content_5268875.htm 2/5 2/26/2018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 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 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 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 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 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 业。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 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 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 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 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 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录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6/content_5268875.htm 3/5 2/26/2018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 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 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 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 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十五、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 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十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 收利用等的企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6/content_5268875.htm 4/5 2/26/2018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相关稿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摸底调查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工商银行签订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合作协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申报第305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04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动态 最新 要闻 文件库 督查 便民服务 指数趋势 宪法 常务会议 | 视窗 讲话 专题 解读 我向总理说句话 部门地方大厅 快速查询 国旗 全体会议 文章 政务联播 中央有关文件 高端访谈 政府权责清单 数据要闻 国歌 组织机构 媒体报道 新闻发布 双创 文津圆桌 服务搜索 商品价格 国徽 政府工作报告 视频 人事 公报 政策法规意见征集 服务专题 生猪信息 版图 音频 滚动 法律法规 统计公报 行政区划 图片库 数据说 直通地方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港澳机构网站 驻外机构 媒体 中央企业网站 链接: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6/content_5268875.htm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