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tural rubber import quota
颁布于 2002-02-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authorization/permit, international trade, offences/penalties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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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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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令 第 2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天然 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 2002 年 2 月 5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海 关 总 署 署 长:牟新生 二○○二年二月一日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进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进口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农业生产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量。 第三条 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所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天 然橡胶均需纳入配额管理。 第四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天然橡 胶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负责管理。 国家计委委托各地的授权机构负责配额分配并发放《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授权机构名单见附 件一。 第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分为 A 类、B 类两种。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 援助及捐赠等方式(以下简称一般贸易)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 类)》(见附件 二);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 类)》(见附件三)。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不实行配额管理,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六条 A 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 10 月 15 日至 31 日。国家计委于申请前 1 个月在 《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外经贸部政府网 站(http://www.moftec.gov.cn)上公布天然橡胶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企业提出的 A 类天然橡胶 进口配额申请。 第八条 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凡不符合公布的具体 条件的申请,授权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授权机构在每年 12 月 1 日前,以《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的 形式将下一年度 A 类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 第十条 A 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或加工能力进行分 配。 第十一条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申请者,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 请。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配额于每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在公历年 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最终用户凭"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授权机构办理《天然橡 胶进口配额证(A 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 配额证(B 类)》。 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天 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 类)》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 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 章”。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根据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发放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 (A 类)》发放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除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进口天然橡胶的,海关凭进口许可证 验放。 第十六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授权机构签发的《天然橡胶进口配 额证(B 类)》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须在 9 月 1 日前将无法 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十八条 如仍有未获满足的申请,授权机构将立即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 或在其他情况下,在收到申请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加工复出口。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出口合同、需将加工贸易 项下进口保税天然橡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应在合同执行期限内向省级外经贸主管 部门提出内销申请,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报请外经贸部审批后,到省级 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 准证》,按照一般贸易配额的申领条件和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领 A 类配额证和进 口许可证。申领到 A 类配额证的,交回 B 类配额证。 (一)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天 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 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 税利息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二)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但申领 不到《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 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 内销批准证》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 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 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 30%的罚款后,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三)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不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天 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 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 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 50%的罚款 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第二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橡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天然橡胶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 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 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天然橡 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 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 类)》及“农产品进 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