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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Implemention Measur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 the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颁布于 2022-01-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Beijing
主题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关键词
cultural heritage, private forest, public forest, protection of species, biodiversity,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wild flora, registr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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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文件 京绿办发〔 2022 〕 22 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Bi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参照《古树名木评 价规范》确认公布 。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 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 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 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编制区级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 卫星定位,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 任人,标挂统一标志,并将年度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部门。 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 法规、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履责、依规管护的意识。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结合林长制落实属地责任?定期组织签 订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书。分布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或者居住小 区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应当指定专人管护。 门 /U】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履行管护责任确有困难 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街道、乡镇和园林绿化部门统筹解决。 第八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 木标志规范管理,发掘宣传古树名木历史、科学、文化等,开展 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第九条 古树名木应当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五米为界划定 保护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当在城 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 境。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 名木日常养护管理规范》等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保 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 及时向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按区园林绿化部门要求制定治 理、复壮方案,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一条 濒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专 业能力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当遵照《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 规程》等标准逐株编制抢救复壮方案,经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专家 论证后实施。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枯枝死权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清理 的,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制定清理方 案,经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内 吨U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 担。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 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抢救复壮申请,由园林绿化部门统筹组 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抢救复壮。 第十四条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与古树名木整体保护。古树名 木保护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堆土埋 干,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 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危害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空调室 外机排风口应当避开古树名木。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各类生 产、生活设施?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影响和危害。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 外。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 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 护措施由建设单位征求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意见, 经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未 经批准?不得施工。 在工程建设中,古树名木可由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管护。古树 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管护协 议。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避让保护 4 一 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 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古树名木树权人、管护责任单位 或者责任人同意,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市 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移植许可证。 古树名木移植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所 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移植工程进行监 督、指导?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 当报市园林绿化部门。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 时报告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确认。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 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其管护责任单位或 者责任人应当制定清理方案并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 护情况开展制度性巡查检查,发现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长势 衰弱等问题时应当向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 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古树 名木联动保护机制。 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不 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造成古树名木损 一 5 一 伤以及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 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2007 年 6 月 26 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京绿保 发〔 2007 〕 4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8 日印发 一 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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