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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pot Checks in the Field of Plastic Disposable Tableware Production

颁布于 2025-03-2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广东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中国 · Guangdong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在哪里阅读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广东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生产领域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 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 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 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 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 坏原包装)。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23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a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 Pb 计)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 b GB 31604.7-2023 6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 (限 PET 材质) GB 31604.41-2016 7 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 (限 PA 材质) GB 31604.19-2016 8 氯乙烯特定迁移量 (限 PVC、PVDC 材质) GB 31604.31-2016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9 大肠菌群 GB 14934-2016 10 沙门氏菌 GB 14934-2016 11 霉菌计数 GB 4789.15-2016 12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 (限 PET、PB(A)T 材质) GB 31604.21-2016 13 特定迁移总量(以 1,2-乙二醇计) (限 PET 材质) GB 31604.44-2016 14 特定迁移总量(以 1,4-丁二醇计) (限 PB(A)T 材质) GB 31604.51—2021 15 1,3-丁二烯特定迁移量 (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 GB 31604.12-2016 16 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 (限 PVC 材质) GB 31604.30-2016 17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 c GB 31604.52-2021 注:a. 不适用于淀粉含量≥40%的淀粉基塑料材料及制品。 b. 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c. 适用于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 质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 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 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 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 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 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 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 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 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 验总则》第 7.3 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 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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