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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for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for Urban Residents

颁布于 2003-05-0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Ningxia
主题
General
关键词
social prote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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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对持有本自治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 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3.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 简称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给予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住 房、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社会救助。

  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 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的委托,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和 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

  5.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设 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 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6. 第六条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报。 第二章 低保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7. 第七条 凡持有本自治区非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市、 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均有 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 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 的;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 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三)下岗职工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 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 工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 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六)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依照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 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户籍 所在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在可分摊月数内后,家庭月人均 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 的人员。

  8.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配偶;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二)未成年子女; (三)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 (六)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七)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 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 (八)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成员。

  9.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领取的各类保险费; (三)赡养费、抚(扶)养费; (四)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五)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偶然所得;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10. 第十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金或者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 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 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 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11.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前六个月家 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三章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程序

  12.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条件,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 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主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住址、职 业; (二)家庭收入状况; (三)主要理由。

  13.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提交规定的证 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一)居民户口簿(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学校出 具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 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有劳动能力但无业的,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五)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 (六)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

  14.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办法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必须在接到低保待遇申请 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填有审核意见的《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在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 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审查不符合享受 低保待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 通知申请人。

  15. 第十五条 低保待遇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发放,经公告征求社 区内低保对象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 发放实物。发放实物的,应当公开实物的来源及价值。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低保待遇以实物充抵货币进行 发放。

  16. 第十六条 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月 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障金。 低保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现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 与原户籍地的低保标准不一致的,执行现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

  17. 第十七条 对享受低保待遇后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的城市居 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给予特困救助或 者临时救济。

  18. 第十八条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取消其低保待遇: (一)购买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投资股票或者有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 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 应当纳入低保对象的范围的; (五)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 遇的情形。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19. 第十九条 取消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 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 政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20.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取消其低保 待遇,制作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送达有关低保对象。 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在送达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终止低 保对象的低保待遇。

  21.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名单、 家庭收入状况、补差金额、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发放时间等内 容,每半年向本辖区居民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低保标准和低保资金

  22. 第二十二条 低保标准的确定、调整,依照《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执行。 在同一市或者同一县的行政区域内执行同一低保标准。

  23. 第二十三条 低保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落实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 算。 自治区财政应当根据市、县(市、区)财政状况、低保资金 投入情况和低保对象数量,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给予市、 县(市、区)的低保资金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24.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低保资金列入社会救济专项 资金支出科目,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管理。民政部门实行 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25.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提供捐赠、资助。 受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 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负责受赠财产发放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居民委 员会,应当将本辖区受赠财产的发放数量、受益的低保对象名单 向本辖区居民公告。

  26.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资 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对基层低保工作人 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 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27. 第二十七条 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 份证,有权享受下列优惠: (一)子女进入国办托、幼儿园(所)的减半收取保育费; 进入国办小学、初中上学的免收杂费,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减半 收取学杂费; (二)在国办医院就医时免交挂号费; (三)租用公有住房,其承租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所 在市、县(市、区)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一次性减半交纳工本费; (五)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免交 培训费; (六)住房由单位内部供暖的,单位减半收取或者免收供暖 费; (七)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八)国家、自治区和所在市、县(市、区)给予的其他优 惠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前款 规定的优惠措施,抚助低保对象。

  28.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校、医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房管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低保对象有关方面的优惠待遇。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29. 第二十九条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 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如 实告知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待遇 变更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在 30 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 (三)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 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和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活 动;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核查有关情 况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五)因家庭收入增加,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 及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回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 镇人民政府。 第六章 罚 则

  30.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 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以 及户籍迁移时,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低保待 遇的。

  31.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他人 出具虚假收入证明,骗取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对出具证明的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单位或 者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2. 第三十二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 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 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3. 第三十三条 城市居民或者其他人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 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 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第七章 附 则

  3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 1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