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gxi Longzhou Zuojiang National Wetland Park Management Measures
颁布于 2019-06-1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Guangxi
- 主题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wetlands, protected area, policy/planning, biodiversity, ecosystem conserv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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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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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 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 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 协调发展,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 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 业和草原局批准,以保护龙州左江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 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 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位于龙州县东部偏南地区, 范围南北分别以左江的上金乡上金码头与白雪码头江心洲处为界, 西至上金村活灵屯西侧河对岸的谷岜陇,东至禁填西南侧的叫海。 长度为 24.3公里,范围包含有左江及两侧部分岩溶山体、勤江水 库和少量稻田,规划湿地总面积 1031.25公顷。 第三条 湿地公园规划与建设应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 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由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 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在湿地公园及其周边 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管委会),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县领导担 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龙州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 局、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上金乡人民政府等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各项工作。下 设管委会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其 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计 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工 作,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办法;依法协调执法部门查处 湿地公园内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湿地保护经费实行专 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职责,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 作。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 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龙州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 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湿地公园所在地 辖区上金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简称湿地公 园总体规划)以下是湿地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 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九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编制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其它规划 时,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因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 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管委会报告,接受调查 处理。 第三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 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 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 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 举报。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 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护保育区、恢复重 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保护保育区内除 保护、监测以外禁止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活动,恢复重 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内可以开展 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 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 等活动。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 标识、界碑(标、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 识、界碑(标、桩)。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 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按要求报批后,方可依 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 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 致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湿地、砍伐、采药、开 矿、挖沙、采石、修坟、生产性放牧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 的活动。已退田还库、退田还塘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它永 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资源。管委会应当建 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 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 外来物种。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经过严格的论证。在湿地公 园内放生动物,应当经过管委会技术人员或咨询机构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修建详细性规划,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 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 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五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 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委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办 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其副本应当提 交给管委会,所取得的数据、成果应当与管委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生态 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对于依托湿地公园 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湿地公园保护 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生安 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湿地公园资源的调查和环境 监测工作,并应当对湿地公园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它有 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档案。 对于在调查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破坏湿地保护等问题,管委会 要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项目或 已建成项目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二)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从事开荒取土、砍伐、狩 猎、开矿、采石、挖沙等生产活动; (三)任意排放废弃物或超过排放标准; (四)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 性; (五)非法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拾捡鸟卵,引 进对本地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的外来物种; (六)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湿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复 区和栽培区擅自种植; (七)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破坏、损毁或 者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碑(标、桩);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抬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 行捕捞; (九)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 迹、古树名木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 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它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妨碍管委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 管委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 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纠正;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从 事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或不按规定向管委会提交活动成 果的,管委会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湿地公园资源和有关设施毁损 的,管委会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 附件:1.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图 2.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功能分区图 附件 1 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图 附件 2 广西龙州左江国家湿地公园功能分区图